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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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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县粮食征收始于1924年,当时由于通货膨胀,莱阳县政府按全国财政会议规定,决定征收粮食,并颁发《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规定将田赋银改为征收实物,1年征收1次,也可征银代粮。
1939年,赵保原在莱阳控制区及日伪政权在莱阳占领区,均按地丁银计算征收粮食。1944年,在国民党县政府统治区内,每一两地丁银,折征小麦350公斤,小米250公斤,玉米、大豆250公斤,外加法币15万元折粮(玉米)3567公斤,农民一年生产所得,几乎被搜刮得一干二净。
莱东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抗日根据地内,征收救国公粮,实行合理负担的累进税制,根据税率折实征粮,地多人少的地主、富农缴纳税率高,需承担较多的公粮;地少人多的贫苦农民缴纳税率低,缴纳公粮数量少些。
1947年土地改革后,莱东县实行按土地等级征收粮食比例税制。每1口人扣除10级地作为免征额。征收粮食分为公粮和地方粮2种。公粮可以全国调拨,地方粮只在当地使用。
1948年,莱东县全年征收公粮内有细粮58.5万公斤,粗粮206.81万公斤,征收木柴388.8万公斤;地方用粮征收粗粮56.91万公斤。
1949年,公粮、柴草与村教育附加粮合一征收,称为农业税,以户为征收单位,以地级为征收标准,按人口计算。公粮征收以粮食为主,也可用花生、地瓜干抵顶。粮色比数,根据“国需民有”的原则,结合种植各种作物面积和产量多少而定。粮食局专管支拨、调度、保管。
1952年,莱阳县贯彻政务院规定的“查田定产,依率计征,逐步实行统计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的农业税征收政策。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种多少地,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增产不增征,农民承受的农业税负担一直稳定在1952年的水平上。通过查田定产,纠正了在战争年代土地亩数不实、地级定得不合理的现象,使农业税征收更加合理。
1958年6月,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莱阳县结合公社化后新经济情况,确定以基本核算单位为农业税纳税单位。实行比例税制,平均税率为粮食和油料作物产量的15%(低于全国平均税率0.5%)。但由于受“大跃进”和“浮夸风”影响,对粮食估产过高,曾一度出现征收“过头粮”现象,群众生活受到影响。后不久得到纠正。60~70年代,境内一直按粮油作物产量15%的比数向生产队征收粮食和油料。
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粮油征收单位由生产队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以户为单位征收。
1987年,市粮食局组织420个征收接粮小组,分散到各村接收公粮、油料。1986年与1987年,莱阳粮油征收均名列烟台市第一。1987年烟台市粮食局在莱阳市召开粮食征收现场会,对莱阳粮食部门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