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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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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及其以前,农业生产多以各个农户为单位进行,无需多加管理。建国后的互助组时期,多用换工办法,解决劳、畜、农具的计酬问题。
农业合作化后,以集体劳动的形式组织生产。随着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相应建立起各项劳动管理制度,其中有社员劳动日、劳力计工计酬、包工定额、奖励惩罚、收入分配、干部参加劳动等制度。1954年,普遍采用评工记分或死分死记的方法。1955年,莱阳地委暨县委合作部,在水沐头、冶坊、河洛农业社,进行农业生产组织、计划管理试点,制定一套包括300余工种的劳动定额管理方案,在莱阳境内普遍推广、应用。水沐头高级农业社的计划管理方案,刊于山东省《农村合作通讯》,并编入《中国农业合作化高潮》一书中。1962年,以此管理方案为基础,又进一步定出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组作业、小段检查评比的“四小管理法”和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减产惩罚的“三包一奖”管理办法。70年代,推广“大寨记工法”,平日出勤,分成记工,按季评分。导致干活大呼隆、分配“吃大锅饭”的倾向,阻碍劳动群众积极性的发展。1978~1981年,重新推广“四小管理法”和“三包一奖制”,并在使用劳力上采取种、收两头集中和田间管理的中间分散等管理方法,有助于提高劳动效率。1982年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彻底消除干活“大呼隆”、分配“吃大锅饭”等现象,劳动效率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