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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全民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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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在县内土地中,除地主富农占有和部分农民所有的土地之外,还有少量的官田,具体包括庙田、学田、官荒、官道等。
新中国建立时,县人民政府接管民国时期学田、官荒和农场1000余亩,并将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财产,由国家按计划招收人员进行管理、使用。
莱阳良种示范繁殖场
位于城南村前,原为1935年所建省立第四区试验场,1945年秋,由胶东农场接管,面积为81.45亩。1950年改为莱阳农校实习农场。1958年,原县八角庙农场将其土地移交给该场,并改名为县良种示范繁殖场。1963年春,示范繁殖场又接受莱阳卫生学校土地245亩。其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列国家招收管理范围,实行计划生产,自行管理,以工资形式计取报酬,盈利交国家或用于扩大再生产。
莱阳市园艺场
1945年秋,胶东行署接管山东省立第四农事试验场在吴格村南土地140亩,同时,还接管水沐头村前原有学田140亩,成立园艺场,并分称南场、北场。1958年划归莱阳农学院管理。至此,北场扩大到1000亩地,一直归为农学院。南场连同征用周围的土地共1400亩。1962年冬农学院改为农校时,将土地移交莱阳县,成为县园艺场兼良种场。后,几经变化,于1985年5月修建成梨香公园,移交城建局管辖。
另有原庙田300亩(即红土崖林木苗圃场)和官属荒地5471亩(即万柳林场700亩、羊郡林场980亩、龙门寺林场3791亩),由林业局兴办林场、苗圃,统一进行管理,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纳入国家统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