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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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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春,由苟格庄、荆山后、望岚口、黄崖底、北院、东朱皋、东宅、王宋8个初级农业合作社转为高级农业合作社。同年冬,贯彻毛泽东“关于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精神,全县农业合作化掀起高潮。次年,初级社纷纷转为高级社。全县有高级社523个,社员94783户,占入社总户数85.9%;初级社206个,社员10331户,占入社总户数14.1%。
高级社对土地、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实行折价归集体所有,允许社员拥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和经营家庭副业。社员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所有制性质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高级社多为一村一社,也有一村数社或数村一社。下设生产队,每队20~30户,有固定的土地、劳力、牲畜、农具。社内将各生产队一年的工分、产量、产值、投资等,于年初预算记帐,并作种植、工副业、投资费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计划,下达给生产队;年终从产量、产值中扣除各项提留,将纯收益部分由生产队按劳力所得的工分数量分配给社员。生产队有队长、记工员,对社员进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组作业、检查评比等管理工作。
人民公社
1958年8~9月,全县601个高级社合并成立23处农村人民公社,有社员114963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9.95%,尚有未入社个体农户62户。公社下设管理区,其范围为700~1000户。全县有管理区127个,管理区下设生产大队(一般是村的范围),全县共有生产大队783个;大队下设生产队,全县共有生产队4644个。
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的体制,成立之初曾实行公社集体所有制,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土地、牲畜、农具、劳力、粮食及农副产品由公社统一调配。这种“一平二调”的“共产风”,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1961年,全县贯彻党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撤销管理区,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1962年贯彻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全县除了35个生产大队坚持大队一级核算外,其余都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并实行包工包产,劳动定额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自留山或小规模的家庭副业。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按劳付酬是“工分挂帅”、“物质刺激”,批判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为“管、卡、压”,取消社员的家庭副业及自留山、自留地,关闭市场,限制集市贸易范围。有的取消生产队所有制,急于过度到生产大队一级所有制。有的生产队,以评政治工分取代按劳取酬,违反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违背农民意愿。这些做法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阻碍农业生产发展,造成社员收入逐年下降,有的生产大队年终分配时,一个劳动日只分得2角钱。
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莱阳县从1980年起,开始对农业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有的实行以队、组为单位定额计酬,包工包产;有的实行耕种收获季节集中承包、田间管理季节分散承包的形式。1982年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全县783个生产大队,有751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大队按口粮田、责任田两种形式,将土地承包到各户耕种。这种形式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归集体所有,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只有管理权,没有买卖或转让权。大队按土质收取提留,代收农业税,并提供必要的农田建设投资。其土地制度仍属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实行后,全县涌现出许多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1983年有专业户2600个,其中粮油专业户800个;1984年收入超万元的重点户有55个;1987年全市有专业户2152户,其中粮油专业户303个。专业户总收入1085万元,户均收入5039元,较全市农业户均收入3517元增加43.2%。1983年有农业经济联合体600个计2700户;1987年有126个计642户,年收入总计达1027.2万元,户均1.6万元,较全市户均收入3517元增加3.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