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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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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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
民国时期及其以前,农业生产的主要资料土地系封建私有制。其中除少量官田和一部分农民田之外,大量土地为少数地主、富农占有。解放前夕,境内共188183农户。其中:地主4562户,富农7698户,两者占农村总人口5.2%,拥有土地133.3万亩,占总土地面积的44.2%;余者,为占总人口94.8%的贫苦农民所有。广大农民为维持生计,只得租种土地或当长工、短工,受地主、富农剥削。1943年,全县有佃户39176户,计164044口人,缴租粮3420万公斤;当长工者57018人,打短工95458人,奴女3032人;讨饭者及外逃谋生者计104866人。受剥削者共计442960人,占总人口40.8%。冶坊村在解放前有78户,共有土地780亩,赵、万两家地主占地450亩,为全村耕地面积的57.7%;余者为贫苦农民所有,人均仅有0.94亩。
剥削方式
境内地主、富农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有租佃、雇工和放高利贷等。
租田 分为包租和分租2种形式。包租:即将一定数额的土地租给农民,要租户缴纳一定租额,不管收成如何,不得短缺或拖欠,俗称“硬租”。一般须立契约,三年为限(租种后转让他人也可)。1934年,每亩租额为50公斤,课税由原租户缴纳;分租:即地主、富农将土地租给佃户,按收获量比例分成。若是好地、近地,粮草一般平分;远、薄地,只分粮不分草,粮食分成地主为四、佃户为六,或租农留种子后,再四、六分,田赋由土地占有者负担。多系口头约,亦有成文契约。
雇工 有长工、月工、短工之分。雇主雇用期1年以上,谓长工。须有介绍人,或立契约。1名长工种地10亩以上,雇主给以普通衣食,付给1~1.5人食粮,或付钱。1934年,年付工资40元左右;月工:雇用期1至数月,雇主管食宿,月工资3~4元;短工:也叫做工夫,大忙季节,雇主临时雇用1至数天,每日付给工资3角左右,并管食宿。
高利贷 一般借款期周年偿还。1943年前,年利率普遍为3分;到期不还,则利上加利,俗称“驴打滚”。建国前不久,还出现一种集利,即5天对半制,如到期还不上利,就加本,本利平衡;也有指粮还钱的,借钱时,讲明还多少斤粮,到时粮价上涨,利率随之增加。借款,须有抵押。一般以不动产为抵押,或找保人。若借款人还不清债款,由保人偿还。无产作抵押者,则以雇工、帮工所得之值抵偿。以土地为抵押者,多以秋后为偿还期,到期无本,必缴利;倘本利全无,债权人即将所押土地收归自耕,非本息偿清,不能取赎。如土改前,东村庄一农民种地2亩,春借地主20吊钱,秋后本利滚成30吊。因无力偿还,便将2亩地押去。在青黄不接时,贫苦农民不得不向地主借粮糊口,一般春借1斗,秋还2~3斗。地主对外借粮,一般以小斗出,大斗进,许多农民被高利贷者剥削得倾家荡产。
减租减息
1942年莱东抗日根据地的部分村庄,试点贯彻中央及山东省发布的关于减租减息和增加雇工工资待遇的命令、指示。要求将原租额减少25%,减后租额,不得超过净产物收获量37.5%;减息方面,粮食春借秋还,至多加利50%,麦前借,麦后还,利不得超过20%,借钱还粮最高息不得超过50%。1943年莱东县二、四、六区普遍开展减租减息。1945年,莱东、五龙两县全面普及。莱东县旌旗区有530个佃户,租种2515.5亩租田,减租33948公斤,为原租额的28.7%;73户减息239元,为原息额的18.4%;借粮7137公斤,减息1311.9公斤,为原息额的25%;为600名雇工增加工资粮40835公斤,比原工资额增加2.9%,人均增工资数为6.8公斤粮。
在减租减息中,部分地主明减暗不减。1945年莱东县委发动贫苦农民,开展反对地主、恶霸的斗争,清算回土地3.70万亩,房屋3000间,粮食64.5万公斤,牲畜600头,现金520万元(北海币),以巩固减租减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