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至1975年,境内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虽制定一些暂时规定,但制约性能很弱。1977年8月,莱阳县发布《城区建设管理办法》,1978年发布《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1981年颁布《莱阳县村镇建房管理办法》,1984年发布《莱阳县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1985年发布《莱阳县城镇房产管理实施办法》。使境内城乡建设管理逐步纳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乱占乱建现象逐渐消除。
规划管理
凡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均要按照城区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出自己的新建或改建规划图,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建委审批。环境保护、城镇人防、消防、卫生防疫、城镇防洪等都要纳入实施规划和建设的范围之内。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自作主张,擅自行动。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及大修工程,均需办理呈报、审批手续。城镇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筑工程,均实行现场出示城建规划部门签发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城建规划人员可携检查证件,到建设单位现场检查。村镇建房要进行统一规划,没有规划,一律不得建新房。
建设用地管理
凡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由城建部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用地,须由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事先向城建规划部门提出征(拨)用土地报告,由城建部门批准后,发给《准许建设用地通知书》,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征用土地。已被征(拨)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设单位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互换、出租。建设单位因临时需要占地,需在开工前经规划部门批准办理占用手续,交纳占地费用,占地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临时占地内,不得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城区乡镇企业与农民建设用地,经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村镇农民建房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平原地带每户为0.20~0.25亩,城关镇0.18~0.20亩,丘陵地带0.25~0.30亩。职工宿舍原则上都要建楼房,若盖平房,其宅基面积不得超过当地农户标准。不满18周岁者,出卖、出租房屋者,无当地户口者,一律不安排宅基地。
建筑设计管理
建筑设计执行有证设计制度,依据上级批准建设文件行事。设计人员须具有相当的技术素质,掌握工程的功能,了解生产工艺,使用结构要求,深入现场勘察。设计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建委分管主任签字;凡大型或涉及市容的工程项目设计,由分管城建的市政府领导人确定设计方案。
建筑施工管理
工程项目立项后,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让当地基建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进行选点、放线,建设资金存建设银行须达70%以上方可施工。施工时须遵循城乡总体规划,按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有三废污染的建设项目,须按规划选址、落实治理措施、执行环保“三同时”的规定。建筑施工需按设计顺序进行,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后交付使用。施工队伍须经资质审查,并符合其承担建设项目之能力。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凡在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由基建主管部门处置。
市政设施管理
为保证城市各项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市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对道路、桥涵、上下水道、防洪堤坝、交通标志和设施、气象标志、测量标志、消防设施、停车站点、路灯等城市生产、生活的重要设施采取了有力的保护措施。各种车辆须按指定的路线、地点行驶或停放,履带车及其它对城市道路有损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要报经城建与公安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路面措施方可通行;如有损坏者,应按规定交纳赔偿费。因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新建、改建管道须经城建部门批准,竣工时达到验收标准。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城市下水管道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与杂物、垃圾,不得在桥梁、河堤、管道附近挖掘沙、石、土方。
市容管理
为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在城区道路、空地、广场、绿地等地段,未经批准,不得搭设棚厦、套墙、摆摊,不得堆物作业或倾倒垃圾、污水。建设工程必须保持场地整洁;车辆运输于沿途不得抛洒有障整洁之杂物,畜力车按指定路线通行,并要配带清扫用具。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街墙上任意扒门、开穴、乱砌墙或乱摆、乱挂、凉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公厕、垃圾点、果皮箱的设置地点和标准应符合卫生防疫规范及城镇规划管理的要求。粪便和生活垃圾按规定地点集中排放、管理,并按责任分工及时清理。在城区内设宣传板、广告栏、画廊等必须保持清洁美观,设置点应符合城建规划要求。在街头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建造亭、廊、大门、围墙,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绿化管理
市区公共绿地和单位自有绿地的绿化建设,应接受城建园林部门指导。公共绿化范围内花草及街道两侧树木,按排专人管理,观赏者不得随意采、损。市区内一切树木采伐和更新,须经园林部门批准,由权属单位负责处理。因建设和维护各类建筑物以及电力、电讯、供水、排水、交通等设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树木时,须经园林部门同意。
公民须履行植树、育苗、管理及其它绿化义务。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搞好本单位绿化、管理。凡属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树以及有纪念意义的花木,园林管理部门均建立档案和标志,予以重点保护。
房产管理
单位和个人租用房产部门直管房屋时,须按规定办理住房手续,领取“房屋使用证”。对租用房屋,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拆除、改建、转让、互换或改变用途。退租时,持“房屋使用证”由房产部门查核设施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直管性危房修缮时,住户须按限期迁出。楼房的楼板负荷,不得超过规定重量。住户不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建或扩大建筑面积。
各单位自管房(含驻军)须在新房竣工3个月内到房管部门领取房权证书,并按照房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私有房产,由人民政府发给房权证后方为合法化,并允许继承、转卖、交换。住户院内不得乱搭棚厦,不得堵挖下水道。
第二节 管理内容
建国后至1975年,境内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虽制定一些暂时规定,但制约性能很弱。1977年8月,莱阳县发布《城区建设管理办法》,1978年发布《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1981年颁布《莱阳县村镇建房管理办法》,1984年发布《莱阳县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1985年发布《莱阳县城镇房产管理实施办法》。使境内城乡建设管理逐步纳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轨道,乱占乱建现象逐渐消除。
规划管理
凡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均要按照城区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出自己的新建或改建规划图,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建委审批。环境保护、城镇人防、消防、卫生防疫、城镇防洪等都要纳入实施规划和建设的范围之内。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自作主张,擅自行动。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及大修工程,均需办理呈报、审批手续。城镇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筑工程,均实行现场出示城建规划部门签发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城建规划人员可携检查证件,到建设单位现场检查。村镇建房要进行统一规划,没有规划,一律不得建新房。
建设用地管理
凡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由城建部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用地,须由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事先向城建规划部门提出征(拨)用土地报告,由城建部门批准后,发给《准许建设用地通知书》,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征用土地。已被征(拨)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设单位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互换、出租。建设单位因临时需要占地,需在开工前经规划部门批准办理占用手续,交纳占地费用,占地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临时占地内,不得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城区乡镇企业与农民建设用地,经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村镇农民建房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平原地带每户为0.20~0.25亩,城关镇0.18~0.20亩,丘陵地带0.25~0.30亩。职工宿舍原则上都要建楼房,若盖平房,其宅基面积不得超过当地农户标准。不满18周岁者,出卖、出租房屋者,无当地户口者,一律不安排宅基地。
建筑设计管理
建筑设计执行有证设计制度,依据上级批准建设文件行事。设计人员须具有相当的技术素质,掌握工程的功能,了解生产工艺,使用结构要求,深入现场勘察。设计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建委分管主任签字;凡大型或涉及市容的工程项目设计,由分管城建的市政府领导人确定设计方案。
建筑施工管理
工程项目立项后,须持上级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让当地基建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进行选点、放线,建设资金存建设银行须达70%以上方可施工。施工时须遵循城乡总体规划,按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有三废污染的建设项目,须按规划选址、落实治理措施、执行环保“三同时”的规定。建筑施工需按设计顺序进行,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后交付使用。施工队伍须经资质审查,并符合其承担建设项目之能力。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凡在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由基建主管部门处置。
市政设施管理
为保证城市各项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市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对道路、桥涵、上下水道、防洪堤坝、交通标志和设施、气象标志、测量标志、消防设施、停车站点、路灯等城市生产、生活的重要设施采取了有力的保护措施。各种车辆须按指定的路线、地点行驶或停放,履带车及其它对城市道路有损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要报经城建与公安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路面措施方可通行;如有损坏者,应按规定交纳赔偿费。因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新建、改建管道须经城建部门批准,竣工时达到验收标准。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城市下水管道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与杂物、垃圾,不得在桥梁、河堤、管道附近挖掘沙、石、土方。
市容管理
为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在城区道路、空地、广场、绿地等地段,未经批准,不得搭设棚厦、套墙、摆摊,不得堆物作业或倾倒垃圾、污水。建设工程必须保持场地整洁;车辆运输于沿途不得抛洒有障整洁之杂物,畜力车按指定路线通行,并要配带清扫用具。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街墙上任意扒门、开穴、乱砌墙或乱摆、乱挂、凉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公厕、垃圾点、果皮箱的设置地点和标准应符合卫生防疫规范及城镇规划管理的要求。粪便和生活垃圾按规定地点集中排放、管理,并按责任分工及时清理。在城区内设宣传板、广告栏、画廊等必须保持清洁美观,设置点应符合城建规划要求。在街头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建造亭、廊、大门、围墙,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绿化管理
市区公共绿地和单位自有绿地的绿化建设,应接受城建园林部门指导。公共绿化范围内花草及街道两侧树木,按排专人管理,观赏者不得随意采、损。市区内一切树木采伐和更新,须经园林部门批准,由权属单位负责处理。因建设和维护各类建筑物以及电力、电讯、供水、排水、交通等设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树木时,须经园林部门同意。
公民须履行植树、育苗、管理及其它绿化义务。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搞好本单位绿化、管理。凡属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树以及有纪念意义的花木,园林管理部门均建立档案和标志,予以重点保护。
房产管理
单位和个人租用房产部门直管房屋时,须按规定办理住房手续,领取“房屋使用证”。对租用房屋,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拆除、改建、转让、互换或改变用途。退租时,持“房屋使用证”由房产部门查核设施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直管性危房修缮时,住户须按限期迁出。楼房的楼板负荷,不得超过规定重量。住户不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建或扩大建筑面积。
各单位自管房(含驻军)须在新房竣工3个月内到房管部门领取房权证书,并按照房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私有房产,由人民政府发给房权证后方为合法化,并允许继承、转卖、交换。住户院内不得乱搭棚厦,不得堵挖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