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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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绝育免费规定1963年10月,规定调低节育手术收费标准:输卵管结扎手术费由10元调为7元;输精管结扎手术费由2~3元调为1元;放置避孕环(包括避孕环)由5~8角调为3角。透视收费1角。选配阴道隔膜(包括阴道隔膜)收费4角。上述手术免收挂号费。
  1964年4月规定,因做节育手术而需药物控制其它疾病时,免收此药费。1973年8月规定,施行节育手术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医疗费和住院费一律免收。已结扎的夫妇,因故要求行输精管或输卵管吻合手术时,经本单位证明、计生委审批后施行。
  假期和福利待遇1973年9月开始执行国家规定:节育手术后的假期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假期工资照发、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1984年4月规定,施行结扎或其他节育手术者,凭证明商业部门供应营养品,农民由生产队供应细粮。生活困难者,职工由单位酌情补助,农民由村公益金中给以营养补助。住院期间需要照顾孩子的,由单位派人或允许亲属请假照顾(一般不超过一周),按公假处理。
  晚婚、晚育奖励1973年9月,县委规定:“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市男女青年均在25周岁以后结婚为宜。有关部门在安排就业时,应先录取未婚青年,城市安排住房,应先照顾晚婚者”。1983年11月,县政府规定:“女性24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四周,职工(包括劳动局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预约工)工资照发”。
  独生子女奖励1979年10月,县委规定: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有病时优先医疗、住院。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职工的独生子女,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农村由生产队每月发给50工分,发至子女14周岁止。农村口粮分配,独生子女按成人定量分粮。住房分配,优先照顾晚婚和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住房面积与有两个孩子的家庭相等。农村只生一个孩子的,需建房时,生产队优先划给宅基地。
  特殊情况规定1984年,县成立病残儿鉴定小组,以执行“第一个孩子病残而照顾生育二胎”的规定。同年,根据《山东省海岛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规定乡城镇桑岛村的农村人口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并根据中央7号文件和山东省17号文件指示,对“农村独女户经过审批可以生育二胎”的政策做出规定,在农村严格掌握独生女户二胎生育和严禁多胎和计划外二胎生育。1980~1986年,县政府规定,对不执行计划生育,经教育无效者,要实行经济制裁。对在生育问题上搞不正之风的干部要坚决予以处分,并逐级追查责任。对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干部和积极分子、溺弃女婴、虐待生女孩的母亲以及偷取环等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要及时严肃地处理,给予有力的揭露和惩罚。

1986-1990年二胎生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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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二胎生│二胎生育人│批准二胎│符合二胎生│
│  │育人数│数占同年出│生育人数│育政策自愿│
│  │   │生人口% │    │生一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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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3358 │32.06   │3334  │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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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4736 │40.25   │4697  │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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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3948 │38.06   │3904  │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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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2942 │36.30   │3190  │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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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910 │31.16   │2920  │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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