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婚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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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清末民初,境内居民多在18岁左右结婚。建国后通过贯彻执行婚姻法,初婚年龄逐步提高,50年代初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居多。60年代政府提倡晚婚,到80年代初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居多,早婚者仍有人在,多为农、渔业劳动者。1990年人口普查,全市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共464956人,有配偶者342569人,占73.68%。15~19岁年龄组人口已婚率为0.58%,其中男0.16%,女0.42%;20岁为4.92%,其中男1.35%,女3.57%;22岁为37.97%,其中男15.49%,女22.48%;24岁为83.79%,其中男38.08%,女45.71%;26岁为94.65%,其中男45.82%,女48.83%;27岁为96.31%,其中男46.35%,女49.96%。
  未婚1990年全市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中有未婚者91962人,占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19.78%。在30~49岁年龄组中,未婚者3874人,占未婚总人口的4.21%,其中男性占4.06%,女性占0.15%。
  丧偶丧偶率随年龄增大而升高。1990年30岁以下丧偶人数很少,30~39岁丧偶者只占1.5%,丧偶人主要分布在60岁以上各年龄组,60~79岁组所占比重为65.37%,丧偶率为33.48%,80岁以上组丧偶率达78.03%。各年龄组女性丧偶率均高于男性。45~49岁年龄组男性丧偶占同年龄组丧偶人数的42.68%,女性占57.32%;50~59岁组,男性占32.33%。女性占67.67%,60~79岁组,男性占22.67%,女性占77.33%;80岁以上组男性占21.42%,女性占78.58%。
  离婚清末,受封建思想束缚,境内居民夫妻离异者罕见。50年代初,贯彻《婚姻法》以来,更新观念,思想解放,父母包办、童养媳、买卖婚姻的受害者提出解除婚姻关系。60~70年代,离婚者相对减少,婚姻状况趋向稳定。1982年人口普查,全市离婚者1719人,其中男1300人,女419人。1990年人口普查,共有离婚者2274名,其中男1600人,占70.36%;女674人,占29.64%。在各年龄组中以30岁以下和30~39岁组为多,30岁以下组离婚者占离婚总人数的22.08%,其中男性占11.79%,女性占10.29%;30~39岁组占26.78%,其中男性占19.08%,女性占7.7%。年龄较大组相应较少,40~49岁组为18.82%(男15.74%,女3.08%);50~59岁组为16.8%(男14.47%,女2.33%),60岁以上组为15.52%(男9.28%,女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