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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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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国府颁行《修正县政府组织法》,黄县设四科,第一科掌管宗教。
  新中国建立后,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专人管理宗教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
,宗教工作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宗教工作。1989年,宗教工作分别
由市政府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市委统战部兼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