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年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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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构成建国初期,0~14岁人口增长较快,到1964年人口普查,0~14岁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42.22%;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5.61%;65岁以上人口与0~14岁人口之比为13.28%;年龄中位数为17.9岁,按国际划分人口年龄构成类型标准(下同),全县人口年龄构成属“年轻型”。1982年、1990年人口普查,0~14岁人口比例分别为26.54%、22.43%;65岁以上比例分别为6.66%、7.00%;65岁以上人口与0~14岁人口之比分别为25.10%、31.21%;年龄中

位数分别为25.3岁、29.74岁,全市人口构成除0~14岁人口比例已进入“老年型”外,其他三项属“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化。
  1964年人口普查,0~14岁人口比例为42.22%,15~49岁人口比例为40.71%,50岁以上人口比例为17.08%,按国际通常划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标准,全县人口再生产为“增加型”。1982年人口普查,0~14岁人口比例为26.54%,15~49岁人口比例为56.06%,50岁以上人口比例为17.40%,人口再生产已由1964年的“增加型”进入“稳定型”。1990年人口普查,0~14岁人口比例为22.40%,15~49岁人口比例为60.04%,50岁以上人口比例为17.54%,全市人口再生产由“稳定型”趋向于“减少型”。
  劳动适龄人口境内劳动适龄人口(男16~59岁,女16~54岁)1964年为193263人,占总人口数的44.76%;1982年325944人,占总人口数的60.01%,1990年为253800人,占总人口数的42.34%。
  负担系数1950~1963年,境内出生人口较多,负担系数较高。1964年,全县劳动年龄人口(15~64岁)为227563人,0~14岁少年儿童184121人,65岁以上老年人口24465人;每100名劳动人口负担被抚养人数为91.66人,其中,负担少年儿童80.91人,老年人口10.75人。进入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少年人口比重下降,社会总负担系数降低。1982年、1990年人口普查,全市劳动年龄人口分别为362853人、422987人,0~14岁儿童分别为147143人、134430人,65岁以上老年人口分别为36187人、41951人;每100名劳动人口负担被抚养的人数分别为49.7人、41.7人;分别比1964年减少41.96人和49.96人;其中,负担少年儿童分别为39.73人、31.78人;负担老年人口分别为9.97人、9.92人。
  平均寿命、年龄建国前,境内人口平均寿命为34.7岁。建国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劳动条件得到改善,人口寿命延长。1982年死亡人口平均64.25岁,其中,男61.6岁,女66.9岁。全市人口平均年龄29.5岁。1989年下半年和1990年上半年死亡人口平均64.4岁,其中,男61.5岁,女67.7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