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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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卫生行政机构按《药师暂行条例》、《管理药商规则》和《管理成药规则》,对药师、药商和新成药进行管理。
  1950年,胶东行署制定药政管理条例,严禁城镇药商、摊贩购销麻醉药品和伪劣药品;对医药单位麻醉药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1952年,全县医疗单位贯彻《麻醉药品暂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使用权限。1962年进行药品检查,县药材公司库存香薷、狼毒、犀角粉等37种药材霉变,作报废处理,价值54549.78元。1964~1965年,县成立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下设127名药品质量监督员,对全县44个医疗单位进行检查,查出伪劣中草药72种,过期变质西药134种。进入70年代,药政管理松弛,“三土四自”(土医、土药、土法,自采、自种、自制、自用)盛行,全县有土药生产厂352处,生产低劣药品达80多种。1979年,药政管理步入正轨。除对麻醉、毒、限量剧药品的使用加强管理外,药品检验所还开展药品理化、生物测定,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医药市场,查处不法药商和伪劣药品。1979~1985年,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医药市场进行检查计2010次,查出伪劣药品386种,折款6万余元。1986年检验药品2351件,抽验样品占60%;取缔不法游医、药贩98起167人;举办药剂专业培训班11期,共培训200余人。1988年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对803个单位进行检查,共查药品130260件,查处伪劣药品269种,检查覆盖率为99.01%。全年完成室内检品610件、室外检品1063件,接收报验检品72件,处理假劣药品300余种。查处非法游医药贩46起110人次。1990年,全市组织药检人员携带真、伪、劣药样品到城乡集市展示40余次,对生产经营药品的823个单位进行普查,对使用药品单位检查达1850个次,完成药品检验400余种件,共查处伪劣药品180种,全市药品合格率达98%以上。同时处理非法游医、药贩20起80人。
  附:柳条膏
  柳条膏系外用膏药,原为私营药房“王敦雅堂”的传统产品。对治疗跌打损伤、疔痈疙等症具有活血化瘀、止血止痛、提毒拔脓、祛腐生肌的功效。
  相传在清道光年间,有一逃亡者因身负重伤,潜藏于黄县城南菜园泊村王云溪家中养伤两年余。为感云溪收留之恩,逃者将“柳条膏”秘方传授给王。云溪将秘方传予次子芝亭。芝亭初制药施舍,后渐出售,经营20余年。芝亭年迈又传艺予其兄之子庆臣。1932年王庆臣创办“王敦雅堂”,制做出售柳条膏。时年产7000~8000余包(每包5克)。庆臣辛勤经营40余年,使柳条膏在胶东及东北各地创得名誉,广被病者所用。
  1956年公营合营时,王庆臣将“柳条膏”秘方贡献给国家,由黄县药材公司继续生产,当年生产21万包。1958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定为“跃进”牌。此为黄县第一个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产品。1963年生产39万包,1976年增至80万包。1985年,黄县药材公司柳条膏加工厂有厂房6间,面积为105平方米,药师1人。当年生产柳条膏2.5万盒,1盒40包,每包重5克。1988年每包改为4.5克。1990年,生产柳条膏3万盒,120万包。30余年来,产品一直畅销不衰,供不应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