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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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建国后,党政机关干部属于供给制的,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由各单位报销。1952年,政务院下达《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批准在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残废军人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3年,黄县成立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委员会,各区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分会,负责管理公费医疗工作。指定公费就诊医院和诊所。药费报销规定是:0.5元以下,须持单位的介绍信;药费在0.5元以上,须经公费医疗管理分会批准。药费在5元以上,由单位申请,经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委员会批准。1953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单位13个,人员3799人。1954年公费医疗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下拨,每人每月1.5元,由县卫生科统一管理使用。
  60年代起,就诊检查医疗器械多样化,新产药品价高,加之部分干部、职工指名要药,一人开方全家吃药;部分医务人员开人情方、大处方,致使医疗费连年超支。1965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4095人,拨入经费64200元,实支出80643元,超支16443元。1975年超支39927元,1978年超支80643元。1984年企业实行“药费包干,节约归已”、“特殊情况予以照顾”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仍采用“实报实销”的规定。1986年采取定额管理,实行门诊、住院、市外就医三部分分级分部门包干和划片定点就诊制度。1987年实行门诊医疗经费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1990年,对公费医疗加强管理,改进医疗费结算办法,继续实行医疗经费与个人挂钩及定点就诊制度,采取单位总额包干并提高包干标准。但医疗费仍然年年超支。是年,全市医疗费超支40万元。
  劳保医疗制度1952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中对劳保医疗制度做出具体规定。1953年黄县开始对国营企业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实行劳保医疗制度。职工因病在本企业或特约医院医治,其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由本人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企业或特约医院免费诊治,手术费和普通药费本企业负担1/3,贵重药费、住院费由本人自理。1962年4月始,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企业只负担手术费和药费的1/2,余者由个人自理。1966年4月始,职工因病所需的贵重药费由企业负担,营养滋补药品费由本人负担。1984年始,劳保医疗改行“药费包干,节约归己”和“特殊情况予以照顾”的办法。
  合作医疗制度1969年,农村始办合作医疗,至1970年全县有603个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大队卫生室设2~3名赤脚医生(其中有1名女赤脚医生),合作医疗经费由社员和集体共同筹集,社员每人年缴1元,生产大队从公益金中每人补助1元。1974年实行社队两级合作医疗制度,至1977年全县5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这项制度。经费采取三级负担办法,由公社卫生院代管使用。社员住院,限于在所属卫生院给予报销。1975年,全县大队合作医疗经费年人均3元以上的有404个,2元以上175个,不足2元24个。合作医疗经费全部由大队承担的232个。药费全部报销的有147个大队;报销70%18个大队;报销50%313个大队;报销50%以下125个大队。1978年,全县社队联办合作医疗共筹经费203423元,收治患者24529人次,共用药费279095元,其中社员自付药费111358元。进入80年代,农村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合作医疗经费难以筹集,至1982年,队办合作医疗所剩无几,多数大队实行药费个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