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劳保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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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1963年,商业部、劳动部颁布《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分配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全县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共9类。(1)劳动防护服。主要发给井下作业、有灼烫危险作业和接触有毒、放射性物质作业以及接触腐蚀性物质、特别肮脏的作业人员。需要全身防护的,发给全身防护服;须部分防护的,分别发给背带裤、围裙、套袖等。(2)防寒服装。发给冬季从事野外、露天作业及低温作业人员。(3)防护手套(布、线、刷胶手套)。发给在操作中易烧手、烫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人员。绝缘手套只发给电工。胶手套发给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人员。(4)防护鞋。主要发给在操作过程中脚部需要防烫、剌、割、触电、腐蚀的工种人员,并按需要发给高温鞋、登山鞋、绝缘鞋和胶鞋。(5)防护帽。发给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尘、防晒的工种人员,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和草帽。(6)毛巾。发给在操作过程中颈部需防灼烫和从事井下作业及炭墨生产的工种人员。(7)防护面具。对接触毒气的工种人员,发给防毒面具;对有粉尘作业的工种人员,发给防尘口罩;对眼部有危害的工种人员,发给防护眼镜。(8)安全带。主要发给从事高空、井下、野外作业的工种人员。(9)胶制工作服和雨衣。发给从事湿式凿岩、水力采煤、井下隧道以及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人员。
  1965年,按《劳动保护用品分配供应原则》规定:专用防护用品要保质保量供应;一般防护用品均按《标准》供应。1973年起,将防护用品“定期发放,随意穿用,节约归己”改为“民主评议,领导批准,以废换新,节约归公”的办法。1984年起,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加强对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职工人身安全。
  保健用品建国后,对接触有毒物质的职工实行保健食品制度。1973年,黄县水泥厂、化肥厂等12个厂定为高温作业的工种,按工人作业时间计发保健食品。日满4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天保健食品费0.15元,全县共有327名职工享受保健待遇。1977年,对有显著职业性毒害及能引起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工种人员,发放保健食品,每人每天0.2元。对同时从事两种有害健康工种人员,按最高的保健待遇发给。每月满20个工作日的,按1个月计发;不足20天和临时参加的,按实干天数计发。供给食品的标准:每人每月肉1公斤、鸡蛋0.5公斤、食油0.25公斤。全县享受保健食品的职工524人,全年开支保健费65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