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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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职工生活和家庭有困难者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度过难关。1950年,县福利保险委员会成立,负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发放,坚持“困难大者多补,小者少补,不困难者不补”的原则,做好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工作。1952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出福利费,主要用于家属生活困难、家属医药费、子女教育费、家属生育费等方面的补助。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则由国家拨给专款。1954年,全县用于干部困难补助费13619元(新人民币),其中用于家属困难补助9398元,家属医药费补助1144元,修房、丧葬及家属路费补助等3077元。
  1956年4月,按国家规定,县、区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5%计提,乡(镇)机关按3%计提。1962年,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改按每人每月0.7元提出备用。1963年,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由单位福利费、奖励基金和工会费中解决。职工的困难补助分经常性和临时性两种。1965年,党政机关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元计提。1979年起,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不论在职和退、离休,其工资偏低、生活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补助。1981年1月起,党政机关福利费提出标准改按工资总额的2.5%计提,用于职工各种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