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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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1952年政务院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1954年4月,黄县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年休假制度,每人每年休假10天。 年内即停止。
  1987年3月,按照《山东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恢复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具体标准是: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15年的,休假15天;满15年不满20年的,休假20天;满20年以上的,休假25天。以上休假时间不含法定假日。
  探亲假1958年2月,县内开始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未婚和已婚夫妇两地分居的职工,每年给予探亲假12天(不含路程时间)。1981年3月起,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以上假期不含路程时间。探亲期间,工资照发。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为个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经批准赴台探亲的职工,其路费个人自理确有困难,由职工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婚丧事假1957年,职工结婚和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假1~3天,工资照发。去外地办理结婚和丧事的,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期间不发工资,路费自理。1980年起,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1981年起,对实行晚婚职工(女职工23周岁以上的),婚假增加到15天,工资照发。
  节假日建国后,全县职工开始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假7天。其中新年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每周星期日为公休日。节日假如遇星期天公休日,则顺延补假1天。
  事假建国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经领导批准不扣发工资。企业实行公休假和节日假制度的,职工请事假扣发工资;不实行公休假和节日假制度的,职工请事假,经批准不扣发工资。1981年起,职工请假接待来大陆探亲台胞,可作事假处理,在请事假扣工资的单位,如职工为台胞直(旁)系亲属,可给予7天有薪事假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