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工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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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工资建国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计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3种。月工资制以月工资标准按月计算支付工资;日工资制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和实干工作日数计算支付工资;小时工资制以职工日工资标准除以8,即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再与实干工作小时数计算支付工资。
  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有6种形式:直接无限制计件工资(即全额计件工资),即在劳动定额内或超额部分,按统一计件单价计算工资,并对工人所得计件工资量不加限制;直接有限制计件工资,即对工人的超额工资部分,限制在标准计时工资的30%以内;分段计酬的计件工资,工人生产的产品数量在定额内的部分,按完成定额的比例计发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超额部分,按计件单价计发工资;累进计件工资,即在定额内按原单价计算计件工资,对超额部分以递增的计件单价计算计件工资;包工工资,企业以一定质量的工作量,按一定的工资(或工时)包给工人或外协厂家;间接计件工资,即提成工资。民国时期,码头装卸业、粉丝加工业、建筑行业等均实行计件工资,时称“撂件子”。建国后,农具锻造、艺品、绣花等行业多实行计件工资。“文化大革命”期间,计件工资被废除。1978年后,又逐渐恢复计件工资制。1981年,全县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67个,职工3110人。1990年,全市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31个,职工4450人。
  奖励工资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制定奖励工资制度。奖励分为法定奖和临时奖。重点奖励去边疆从政人员和有工作成绩者。企业方面,资方根据盈利状况于年底给职工加发“红利”或“双薪”,作为奖励。
  建国后,建立起社会主义奖励制度。1956年,全县企业实行生产奖、安全奖、节约奖、质量奖和合理化建议奖等10多种单项奖。1959年发放跃进奖,经民主评议,领导批准后发奖。1960年推行综合奖励制,按行业奖金率提取奖金分等发放。1961年,实行综合奖的企业,可另设1~2种单项奖。1964年,企业根据人员和生产的不同要求,分别采用单项奖和综合奖。1965年,把名目繁多的奖励改为综合奖,取消单项奖。企业的奖金率最低为工资总额的4%,最高为8%。“文化大革命”开始,奖励工资被冠以“物质刺激”而取消,代之以附加工资。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企业提取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最多的为12%。1980年,国营工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为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2~17%。饮食服务行业试行提成工资制度,以职工工资的80%作为固定工资,其余部分为活工资,从企业经营利润中按确定的累进提成率计算提取奖金。1981年,全县实行生产奖的企业109个,受奖职工3728人,年发奖金27.6万元。1983~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税后余利归企业。企业发放奖金上不封顶,国家采取征收奖金税的办法进行调节。
  津贴、补贴建国后,国家对部分特殊行业和特殊工种职工实行生活津贴,以保证职工身体健康。至1990年全市先后实行的津贴有出海人员津贴(60年代实行)、夜班津贴(1965年实行)、卫生防疫人员津贴(1966年实行)、低温作业人员津贴(1975年实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1977年实行)、汽车司机津贴(1978年实行)、矿山井下作业津贴(1979年实行)、收购废品人员津贴(1980年实行)、火化工津贴(1980年实行)、警犬训练员津贴(1980年实行)、中小学班主任津贴(1980年实行)、播音员津贴(1981年实行)、教(护)龄津贴(1985年实行)、机械行业特殊工种津贴(1986年实行)等。建国后至1990年,全市先后向职工发放的补贴有房租补贴(建国后即实行)、粮价补贴(1965年实行)、交通补贴(1976年实行)、副食品补贴(1979年实行)、洗理费(1980年实行)、书报费(1984年实行)等。各时期的津贴、补贴标准均按国家和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夜班津贴为例,1965年企业实行三班作业,夜班职工每人每日发给津贴0.2元。1978年12月起,实行三班作业发给2个班夜班津贴,实行两班作业发给1个班夜班津贴,标准均为每人0.3元。1980年,大夜班职工津贴调为0.4元;两班制12点前下班者发0.3元,12点后下班者发0.4元。1986年,大夜班津贴又调为0.8元,中班0.6元;两班制发1个班津贴,每人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