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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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制清朝实行官俸制,以银两为单位计发。又称“工食银”,后称“薪水”、“薪俸”。
  民国官员沿用清代薪俸制。1933年,执行政府颁布文官等级官俸标准,官员薪俸以银元计发。1936年重新修订标准,全国划分为一、二、三等县,黄县列为一等县,县长月薪360~400元;县府秘书、科局长至办事员等最高月薪为180元,最低为55元。
  供给制1938年,黄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凡参加抗日工作的党、政、军人员及部分工人、职员实行供给制待遇。1945年供给制标准:粮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公办学校教职员工,发麦粮时每人每天麦粮2斤4两(1市斤为16两,下同)或粗粮2斤(或小米1斤3两)。月伙食标准:大灶为肉2斤、油15两、菜30斤、盐1斤、炭45斤(或木柴90斤);小灶为肉4斤、油1.5斤、菜30斤、盐1斤、炭70斤(或木柴140斤)。津贴不分等级,每人每月3元(北海币)。衣、被、鞋等按规定发给。
  1950年,地方供给制标准与部队供给制标准统一。菜金及燃料每人每日:大灶(一般干部、职工)为油和肉各3钱、盐5钱、菜1斤、原煤1斤4两(或木柴2斤)。中灶(部分单位领导及轻病伤员)菜金按大灶的2.5倍计算,原煤1斤14两(或木柴3斤)。小灶(重病伤员)菜金按大灶的3.7倍计算,原煤2.5斤(或木柴4斤)。食粮,每人每日1.5斤(小米、大米、高梁米同)。其中大灶供细粮10~20%,中灶50%,小灶80~100%。因公下乡在民户派饭吃的,按大灶标准增发10%。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件,夹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单、棉、草帽各1顶,棉衣3年2套,棉被4年1床,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津贴费,各类人员每人每月标准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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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级     │猪肉│肥皂│牙刷│牙粉│烟叶│纸烟│理发│毛巾│
│       │(斤)│(块)│(把)│(包)│(两)│(包)│(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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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杂人员   │1  │2/3 │1/6 │2/3 │8  │  │2斤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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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级以下干部│1  │2/3 │1/6 │2/3 │  │5  │2斤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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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级干部  │1  │2/3 │1/6 │2/3 │  │10 │2斤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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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包括汽车司机、修理工、修械工、印刷工、医士、医助、护士、司药、电务员、电话员、报务员、机要员及农、林、水、牧等)津贴,甲等每月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有特殊技术者,最高标准为15斤。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加发肉1斤。保健费,甲等每月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老年优待金,凡年龄在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者,每月发给肉1斤;工作满8年者,发肉2斤;工作满12年者,发肉3斤。妇婴费,妇女干部每人每月发卫生费(小麻纸30张),怀孕期间停发;正常生产发红糖2斤、鸡2只、鸡蛋60个、麻纸200张、棉花4斤、白布80平方尺(双生者,布、棉加倍);原享受大灶待遇者改按中灶待遇2个月,原享受中、小灶待遇者不变。小产(4个月以上)改按中灶待遇1个月,减发白布、棉花,其余与正常生产同;难产者,手术费据实报销,流产者(4个月以内)按小产标准减半发给。保育费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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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生长 │每人每月  │每人每年    │
│发育期  ├───┬──┼──┬──┬──┤
│     │肉(斤)│细粮│色布│白布│棉花│
│     │   │(斤)│(尺)│(尺)│(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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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个月 │10  │15 │20 │1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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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个月│10  │20 │25 │1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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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2个月│10  │30 │25 │1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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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儿童满6周岁,按成年人勤杂人员待遇执行。斤、尺皆市制。
  包干制1951年,供给制人员中部分人员开始实行“小包干”制,即按照供给制标准,以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包干发给个人,由个人支配使用。1952年3月增加津贴标准,以所任职务,参照德、才、资历等条件,分为10等24级。每人每月津贴标准最高为36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最低为4.1万元。伙食和被服供给标准,改按新工资分发给,每人每月大灶70分,中灶95分,小灶120分,扣除伙食费外,其余发给个人。普通津贴、保健费、高级干部特别津贴等即行取消。1955年,全县党、政、群机关计594名干部,其中370人享受供给(包干)制待遇。同年7月,实行货币工资制后,供给(包干)制被废除。
  工资分制建国前后,在国营、私营企业和机关、团体、学校的工资制人员中推行实物工资,即以粮、棉、布、油、盐等生活必需品实物为计算工资基础,黄县实行以“”为单位的工资分制。1948年,每含小米2斤、小麦1斤、烧草3斤、油5钱、盐5钱、布1平方尺。其中粮额占62%,布额占29%,其他用品占9%。
  1952年华东区统一实行“新工资分”制,规定每1个工资分为食粮0.8市斤、白细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各项实物价格均以国营贸易公司或合作社的零售牌价计算。工资分价格于5日、10日、15日、20日、25日,月终各公布一次,按公布前一天的物价计算,由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公布。
  工资制建国前后,在接管的官僚资本企业和公私营企业及部分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曾实行工资制。1955年7月,所有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并按国家规定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