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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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公营和私营企业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无一定规章。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控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增长和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指示》后,对全县企事业单位劳动力使用进行平衡调剂,制止私招滥雇现象,管理走上正轨。1958年,劳动力计划管理失去控制,从农村招收大量工人。全县职工总数达22286人,比1957年增加14633人。1961~1965年对全县职工进行大幅度的压缩精减,1966年全县职工总数为10856人,比1958年减少11430人。劳动力管理又恢复正常。“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力计划管理又一次出现失控,出现工人人数、工资总额和商品粮供应量“三个突破”。1978年后,严格控制增加新职工,做到有计划增加。同时对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也实行计划管理。常年性生产和工作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可使用亦工亦农轮换工,人数控制在省下达亦工亦农计划内;临时性、季节性临时工要严格控制在计划以内,可使用亦工亦农预约工,人数控制在烟台地区劳动局批准的计划内;亦工亦农人员要限制在规定使用范围以内,凡使用亦工亦农工单位不准再使用临时工。
  1986年起,对固定职工管理,采取按计划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健全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对临时工的管理,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由劳动部门从城镇待业人员中录用,由企业负责管理。
  1989年起,对非工业部门所办企业的劳动力也纳入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其管理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含市属校办工厂)兴办的企业,均属于劳动管理范围;上述范围企业,必须与主管部门脱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劳动力纳入劳动部门的计划管理;上述单位用工,应向劳动局提报用工计划,被招用的农村临时工,须持《务工许可证》方可进城务工;上述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劳动服务公司分别缴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严禁使用童工或从外地招用工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农村劳动力,按每人每月5元向劳动部门缴纳劳务管理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力管理,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交劳动局备案。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对合同必须严格遵守。
  1990年,市政府颁布《关于龙口市私营企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私营企业招用工人,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签合同由劳动仲裁机关审查、监督和管理。至1990年底,在全市28家私营企业择优试点,给201户村办和私营企业的雇工签发《务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