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就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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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工民国时期,政府无劳动管理机构,劳动者须自谋职业。全县私营工商业、手工业及服务行业所有店员、职员、徒工均为雇佣制。龙口港码头为帮会所控制,码头工人由帮会大小把头自行招雇。农村地主、富农多雇用长工、月工和短工。
  固定工建国初期,劳动工作先后由县人事科和民政科兼管,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的固定工(即正式工)制。新招收工人有学徒期或熟练期,称学徒工或熟练工。1949~1957年,学徒期限分别为半年、1年、1年半和2年。1958年以后,一般工种学徒期统一为3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为2年,特殊复杂的工种学徒期适当延长。学徒期满后,一般定为二级工,少数定为三级工。1956年,县劳动科成立后,全面管理劳动工作。每年有计划地招收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初、高中毕业生,作为固定工安排就业。
  合同制工人1984年,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将固定工制度改为劳动合同制。1985年,全县将8300名亦工亦农轮换工和计划内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一般5年,试用期一般半年。合同期满,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决定续签合同或解除合同。合同制工人在政治、工资、福利等与所在企业固定工人享受同等待遇。1986年,按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招收新工人,全年招收工人1284人。1987年,改革招工办法,开办劳务市场,实行“双向”选择招工就业。1987~1990年共招收安置各类待业人员就业5623人。1990年,全市合同制工人达22961人,占职工总数的34%。
  计划内临时工国营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任务需要,招收临时工或季节性临时工时,需提前制订季度用工计划,经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用,到期即要辞退。1958年,从农村招收大批人员进城务工,致使临时工的管理失控。1959~1964年,经过压缩精减,基本恢复正常。1970年后,各企业在常年生产中急用临时工的,须报省批准;季节工须经地区劳动局批准到期辞退。1983年,临时工归劳动服务公司管理。
  亦工亦农轮换工1965年开始实行亦工亦农轮换工制度。即用工单位按计划招用农村人员进厂做工,期限3~5年,向生产队交纳定额公积金公益金,参加生产队统一分配,到期轮换。1984年,全县亦工亦农工分别转为合同制工人或临时工。至此,亦工亦农轮换工制度被废止。
  建国后,劳动就业除正常的招工外,还有子女顶替、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及安置冤假错案改正后人员就业等。
  1953年,对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直系亲属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资方应优先录用。1960年前后,顶职补充只在招工时予以照顾。1963年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劳动计划内,可由家居城市退休、退职的老弱残以及死亡的职工1名子女或1名赡养亲属顶替;矿山井下、林业采伐和渔业工人中老、弱、残退休、退职或死亡后,其子女及赡养亲属不论家居城市或农村,皆可顶替或优先录用。1968~1970年,子女顶替工作一度停止。1971年地质系统恢复子女顶替制度,全县顶替补充自然减员43人。1972~1975年,子女顶职补充时停时行。1983年9月,顶职补员停止执行。1984年规定,患二、三期矽肺病工人自愿退休,可招收其子女1名就业。1978~1985年,全县子女顶替补员达2014人(其中县以上集体单位562人)。1987~1990年,全市招收1959年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子女801人。
  1960年,北马镇呼栾村栾兆利由青岛返乡参加农业生产,是县内最早的回乡知识青年。之后,外地城镇知识青年陆续返乡安家落户,参加农业生产劳动。1970年,黄县革命委员会“五七”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1974年改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各公社设知青领导小组,负责安置知青工作。1960~1974年,全县共接收安置知青900余人。
  黄县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于1974年。是年,县城共动员201名知识青年下乡。此后,每年都有一批知青去农村插队落户,参加生产劳动。全县城镇下乡青年均以集体插队方式分配在魏家、后柞杨、冶基、沟头、官道丁家、后徐家、上孟家、文姜、黄山、店子和农场10多个“知青点”,外地知青回乡直接安置到其亲友所在生产队落户。1974年以前,知青下乡发给安置费,作为住房、生产、生活用具等费用,每人235元,1975年后改为500元。知青未参加生产队分配以前,每人每月供应口粮22.5公斤、食油0.25公斤;参加生产队分配后,每人每年供应口粮300公斤。1979年,城镇知识青年下乡工作停止,知青上山下乡办公室于1980年撤销。已下乡的知青逐批返城就业。全县下乡知青共计2128人,到1981年已离乡知青2119人。其中招工1688人,招生94人,征兵81人,提升国家干部17人,就场转正24人,其他215人。至此,下乡知青全部安置结束。
  50年代,复员建设军人,由劳动介绍所介绍就业,对退伍义务兵,以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60年代,入伍前无固定职业的城镇退伍复员军人,退伍后经短期集训,安排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工作。从农村入伍的退伍复员军人,在农村无家、安置困难的,亦可安排到上述单位工作。70年代,入伍前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安排回原单位工作;入伍前系城镇待业青年或中学生的,按统一招收计划安置就业。80年代,对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负伤的二、三等残废军人,一律安置就业。1977~1985年,全县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391人,其中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111人。
  1978年后,黄县驻军54943部队办起家属工厂。1982年工厂升级为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业的家属职工全部转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84年起,被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由劳动部门安置为合同制工人。
  1978~1985年,对错划为“右派”及冤假错案平反后的292人,全部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