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干部退职、退休、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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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1952年10月,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之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两年,因年老(55岁以上)、体弱或残废不能继续工作的、自愿申请退职的,准予退职。待遇按其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退职生产补助粮。是年,全县办理退职干部11人。
  1955年12月,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工龄满5年或5年以下的,发给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龄5年以上至10年,除发给1个月工资外,从第6年起每满1年加发本人1个半月工资;工龄超过10年,除按前两项发给外,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半月的工资。1961年11月至1965年6月,全县共办理退职干部310名。
  1978年6月,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职。其待遇改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3年6月改为25元。1989年1月改为45元,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易地安置,再发给本人2个月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1981年6月,对抗日战争时期以前参加革命工作(1986年改为解放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在1957、1958年整编退职的干部,增发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费26元,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86年调为35元,1989年调为45元。
  1985年5月起,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被精减退职,又无固定收入者,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建国前参加工作每人每月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为15元。
  退休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条件为:(1)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作年限已满25年(女满20年);(2)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作年限满15年的;(3)工作年限满10年,因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5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发给本人工资的60%;工作年限满15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对革命有重大功绩的或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可酌情提高。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条件为:(1)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费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残废人员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其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护理费,一般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按上述规定,全县为1978年以前退休的963名干部提高退休费标准。其中提高5%的552人,提高10%的236人,提高15%的48人,提高20%的69人,提高25%的4人,提高30%的21人,提高35%的1人,提高40%的1人,原退休费不足25元补助到25元的31人。1979年起,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由原单位发给150~300元安家补助费。1984年提高干部退休建房补助费标准,对回农村安家住房需要修缮的,给予500~1000元补助;需要建房或扩建住房的,经有关部门审定,给予2000~2500元补助。1985年5月1日起,对没有参加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7元。1988年1月,对国家机关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给生活补贴费5元。到1990年底,全市共有退休干部1345人,其中男1188人,女157人。
  离休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正副县长和相当职务的干部,以及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同年,组织部、人事局对符合离休条件已退休的22名干部办理离休手续。1982年4月国发62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都列入离休对象。1921年7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另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本人2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本人1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按上述规定,全县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已经退休的913名干部改办离休手续。是年12月,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在定量内供应大豆、大米各1.5公斤,其余全部供应细粮;食油在本人定量供应标准外,每人每月再补助0.5公斤。1983年,向1073名离休干部颁发《离休老干部荣誉证》。1985年5月1日起,离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发17元生活补贴费。到1990年底,全市共有离休干部(含易地安置的)1565名。
  离退休干部管理1965年,烟台专署制定《关于退休干部管理试行办法》,“文化大革命”中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基本无人过问。1978年国务院规定,离退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收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1980年,县委组织部设立老干部科,加强对离退休老干部管理。1982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建立起离退休老干部协会,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和开展活动,并定期召开全体离退休干部会、代表会、座谈会。各公社老干部协会还建立老干部活动室和阅览室。1985年,县委老干部局成立,负责全县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1986年5月,举办全县首届老干部运动会,有516名老干部运动员参加各项比赛。同年9月,举办首届老干部歌咏比赛,有650名老干部参赛。1987年,老干部活动中心成立,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到1990年底,全市有离退休老干部协会22个(会员小组263个),老干部活动室52个,老干部活动站98个,老年人之家588个。另外,还成立气功、棋类、球类、书画、花卉、钓鱼6个文体活动协会,会员1600余人。

1990年全市离、退休人员分布一览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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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总数      │离休      │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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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男 │女 │合计│男 │女 │合计│男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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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 │297 │257 │40 │122 │107 │15 │175 │150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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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岚镇 │87 │80 │7  │32 │29 │3  │55 │5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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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镇 │127 │109 │18 │68 │58 │10 │59 │5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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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嘉镇 │119 │110 │9  │59 │54 │5  │60 │5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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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陈家镇│86 │80 │6  │56 │54 │2  │30 │2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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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头镇 │124 │120 │4  │73 │73 │  │51 │47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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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镇 │189 │175 │14 │100 │92 │8  │89 │83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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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乡 │25 │23 │2  │10 │10 │  │15 │13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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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良镇 │132 │123 │9  │59 │59 │  │73 │6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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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高镇 │125 │112 │13 │57 │54 │3  │68 │58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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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村镇 │148 │140 │8  │78 │76 │2  │70 │6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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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镇 │255 │210 │45 │185 │159 │26 │70 │51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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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岱镇 │121 │115 │6  │55 │53 │2  │66 │62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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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馆镇│70 │66 │4  │39 │37 │2  │31 │29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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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马镇 │224 │212 │12 │117 │115 │2  │107 │97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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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丁家镇│54 │51 │3  │36 │34 │2  │18 │1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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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乡 │36 │33 │3  │17 │17 │  │19 │16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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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仪乡 │47 │45 │2  │20 │18 │2  │27 │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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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基乡 │94 │90 │4  │54 │53 │1  │40 │37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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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由观镇│235 │217 │18 │96 │88 │8  │139 │12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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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  │268 │213 │55 │189 │154 │35 │79 │59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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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休所 │47 │39 │8  │43 │38 │5  │4  │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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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2910│2620│290 │1565│1432│133 │1345│1188│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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