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干部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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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按胶东区行政联合办事处颁布的《战时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规定,对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干部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大会表扬、传令嘉奖、褒奖(发奖状)、发锦旗、奖书报文具、登报表彰、提升和记功等。对在工作中贪污腐化、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虚报功绩者给予处分,有申诉、警告、记过、大会斗争、降级或停职、撤职查办等。村、乡干部奖惩由区级执行,执行后报县政府备案;区级干部奖惩,由县级政府执行,报专署备案。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依据国家和省府颁布的奖惩条例办理。1957年对有功人员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对失职人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1984年,县、乡两级党政群机关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勤罚懒。1985年《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规定,工作人员的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工作人员的个人处分仍为8种。自实行岗位责任制至1990年底,全市受奖干部1046人次。其中先进工作者526人次,记功280人次、记大功190人次、升级50人次。
  建国后至1990年底,全市国家干部受到行政处分共503人。其中开除140人,开除留用察看49人,撤职96人,降职30人,降级24人,记大过、记过和警告144人,以退职代替处分的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