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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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组织机构和干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干部任免工作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当时情况灵活办理。
  1946年胶东行署规定,县长由省政府任免,科长由行署任免,各县区长由专署任免,村长由县任免。任免具体事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建国后,县管干部任免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办理。1952年,县府股长和副股长、卫生院分院院长和副院长、县立中学各处主任和副主任(以上须报专署备案),县府各科、局科员、办事员,区公所助理员、乡长、副乡长,县立小学校长,须经县行政会议讨论通过任命,并发给县长、副县长署名的任命通知书。1957年11月规定,县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经县人民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发给任命书,由县人事部门承办任免手续。
  1969年起,县管干部任免由黄县革命委员会核心领导小组负责。1971年5月起,干部任免由县委负责。1982年9月,烟台地区行政公署规定,县人民政府局长、委办主任、供销社主任、建设银行行长的任免,需经县长会议讨论后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并上报行署批准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副职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任命书。1984年9月起,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乡(镇)长、副乡(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根据县委建议、县长提名,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行政性公司的正、副经理,低半格单位的正职,相当科级企业单位的正、副厂长和正、副经理,相当科级事业单位的正、副院长和正、副校长,由县委提出建议,县政府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正、副科长和正、副股长及办公室正、副主任,低半格部门的副职,股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县人事局任免。县属股级企业的厂长、经理由县委企业政治部提出建议(1988年4月改由组织部提出建议),县人事局任免。县属股级企业的副经理、副厂长由企业主管部门任免,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