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国县政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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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仍沿旧制。1913年,改县衙为民政署,设民政员1人。下设军需、外交、教育、财政、秘书、司法、庶务7课和警察局。1914年,黄县设知事1人。县公署分设内务、财政、实业、教育4科,科下设股。
  1929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由省任命。县府设4科,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并雇用事务员及书记。下设公安、财务、建设、教育、卫生、土地各局,各局设局长1人。
  1930年成立法院,设审判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候补书记各1人,录事3员,承发吏、检验吏各1人,法警5人。1932年秋,法院撤销,公务归县署接办,由承审员1人专司。
  1932年,县政府除公安局外,其他局均改为科。1937年,省府规定县府由8名干部,18名勤杂人员组成,下设战勤部(2人)、实业部(6人)、财政科(5人)、粮食局(14人)、银行(15人)、卫生科(2~3人)、邮务所(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