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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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初期,民间婚姻多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定,包办、买卖、早婚、纳妾及收养童养媳现象普遍存在。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和解放区,抗日民主政府宣传婚姻自由,提倡男女平等,新婚俗逐步形成。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黄县随即贯彻。《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0岁、女年满18岁始可结婚。男女平等、自由结婚、一夫一妻,并必须履行婚姻登记手续。1955年,全县遵照《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由区(公社)、乡镇代表县政府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对登记当事人讲解有关规定,进行晚婚、计划生育和节俭办婚事的教育,做好婚姻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婚姻登记分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按照规定,男女自愿结婚或离婚,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要带户口证明和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要持离婚证件,填写结婚登记表。申请复婚的,和结婚登记一样,须在申请表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申请离婚的,只填离婚登记表。第二步审查,对申请结婚的双方进行审查,看是否自主自愿,是否符合法定年龄和《婚姻法》有关规定等。对申请离婚的,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是否适当处理等。审查中对当事人要做好必要的调解工作。第三步登记。经过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对复婚登记的,在发给结婚证时,应将其离婚证收回。
  1980年经修改的《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是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1986年全市乡镇设立婚姻登记处,设专职婚姻登记员,挂牌上岗。
  1988年,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走上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被山东省民政厅授予“婚姻登记先进单位”称号。

1984~1990年全市婚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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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对数年份│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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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4911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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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9826  │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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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7410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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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6622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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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4440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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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5020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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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5083  │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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