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退职职工生活救济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7&A=1&rec=615&run=13

1961年进行国民经济调整,精减部分职工退职回乡支农。至1965年,全县退职职工约2万人。其中在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6500人,根据国内发《1965》224号文规定,可办理40%生活救济手续。1965~1966年,办理51人。1983年办理162人。
  对不符合享受40%生活救济并有特殊困难的老职工,给予临时救济。1965年发放救济款7775元,救济130人。1968年先后发放修建房屋款13180元、治病救济款580元,批木材47立方米,共帮助56户修房176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