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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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社会救济多为开仓赈民、减免税粮、临时劝募施赈或设置收留场所。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春,大饥荒。上遣御史过庭训主持救灾,发帑金16万,米10石赈之。黄县设粥厂12处。1812年(清嘉庆十七年),春饥、疫流行。县绅贾允升疏请于朝发帑以赈。知县朱奕勋亦请于大府粜仓谷平市价,并劝说富户捐谷做粥赈饥。
  民国时期,龙口救济院设庇寒所、施粥场和贫民工厂。救济院施诊所,年施舍药品约400元;冬施棉衣,年800元;夏施汤水,资100元;其他如资遣贫民、救济水旱兵灾,年三四万元。
  抗日战争时期,县、区救济委员会除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外,并发放粮、款或募集财物,救济困难户。
  1950年对山区生活困难户发放救济大豆1.5万公斤,玉米0.5万公斤。还分配第二批国际救济物资,面粉29378公斤,牛奶和奶粉5391磅,衣服21760件,鞋863双。1953~1954年,救济重点困难户和无劳力常年困难户,政府发放14万元,扶持其参加合作组织。1955年发放27268元,救济贫困户2964户、8349人。城北区通过社会互济,筹集粮3595公斤,解决了81户的生活困难。1956年对诸由、位庄、中村、龙口等区(镇)贫苦渔民发放救济款2000元。1959年发放社会救济款29501元(其中疾病治疗12934元,棉衣补助4543元,房屋修补1024元,贫穷社队扶持1万元),救济5178人。1958~1963年,全县人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政府共发放救济款188335元,统销粮3022219公斤,生活煤49000吨,棉布22644米,棉花1000公斤。同时,还发动群众积攒干菜和多种瓜菜,以补食粮之不足。“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对灾区和贫穷社、队进行救济工作外,对一般困难户救济工作基本处于停顿。1978~1989年,社会救济工作恢复正常,每年发放社会救济款10万元,救济困难户3000户左右。1990年发放社会救济款15万元,救济困难户320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