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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救灾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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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设普济堂,有灾之年,予灾民以救济。1741年(清乾隆六年),于县署北建栖流所。1861年(咸丰十一年),县署建养济院,岁养贫民50人。民国时期,救灾工作多由慈善团体救助。境内有龙口救济院、红字会龙口分会、黄县红字会和难民收养所等。
  抗日战争时期,黄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黄县灾难救济委员会,建国后,改称生产救济委员会,主管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