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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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复员退伍军人回乡,由区、乡、村三级负责安置。村政府召开欢迎会,介绍本村情况和优待办法,并征求复员军人的意见。无房缺地的,给予解决住房和分给土地;对大龄未婚的,帮助介绍对象、资助粮款,扶持安家立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城镇的,由政府帮助介绍就业。1948年,全县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3人,全部安置。
  建国后,县、区设复员委员会(1951年改称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接待退伍军人。按照中央军委“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指示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由有关部门配合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至1956年,全县安置复员退伍军人5835人,其中复工复职和在城镇就业422人,回乡生产5413人。1968年,县武装部、劳动局和民政局组成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各人民公社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服务组,负责安置工作。1984年,县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各乡镇成立两用人才介绍站,向有关单位推荐退伍义务兵中有专业特长的技术人才。1985~1990年,全县退伍军人3391人,其中两用人才775人,经介绍安置761人。1950~1990年,全市共接收退伍军人21225人,其中安置复工复职和安置在城镇就业的2310人,安置回乡生产的189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