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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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国家每年不定期地对在乡的烈士、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在吃粮、穿衣、治病、住房、子女入学等生活方面给予临时补助,生产上临时有实际困难,自己又无力解决的优抚对象亦给予临时补助。1940年执行胶东行政联合办事处颁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实施细则》和1943年12月22日胶东行署颁布的《关于抚恤因公伤亡抗日政民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对优抚对象在生活、生产中确有实际困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临时补助。1943~1951年以拨发抚优粮的办法给予临时补助。1943年救济贫困、烈军属550户,发补助粮50490公斤,平均每户91.8公斤。1945年救济烈军工属630户,发补助粮54495公斤,平均每户86.5公斤。1952年5月优待补助粮改为补助款。根据省和专署发出要加强根据地建设的指示,向境内东南山区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拨专款2850元建立兽医站。拨建设经费3万元,重点帮助山区人民植树造林,发展果业经济;兴办教育事业,提高人民文化水平。随后又发放上拨优抚对象救济款1.4万元、社会救济款2.2万元和救济粮1.3万公斤,以帮助老区人民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1956年现役军官实行薪金制后,临时补助费重点解决烈属和荣誉、复员、退伍军人的临时困难。1979年起,根据民政部通知,缩小临时补助,增加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按优抚补助费的30~40%拨发。1990年拨发临时补助费15万元,补助烈军属、残废军人1105户。
  定期定量补助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政府按期给优抚对象发放优待粮。1952年5月起,发放抚恤金。1960年,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烈属每户1~2人的,每人每月3~4元,3人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8元。复员军人(不含家属)每人每月5元。对在乡三等荣军进行一次临时补助,并一次发款,今后不再行定补。三等甲级每人30元,乙级20元。残废民兵、民工三等甲级每人20元,乙级15元。全年定补户数为30%左右,复员军人补助人数为6%左右。1980年调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定期补助面烈属为70~85%,复员军人为12~18%。对孤老烈属、烈属遗孤,每人每月补助8~10元;抗日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元;居住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0~15元。同年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烈士的家属,按照《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中最高标准给予补助,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0元;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15元。1982年,全市共有烈属1255户,其中定补987户,占总户数的78.6%;在乡复员军人3640人,其中定补865人,占总人数的23.8%;退伍军人13181人,其中定补51人,占总人数的0.6%。1985年,对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抚恤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15元。1988年烈属定期抚恤金增加5元,每人每月为25元,至1989年,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由原来10元增加为20元;烈属定期抚恤金每月提高15元,每人每月为40元。1990年,全市三属享受定期抚恤828户,发放抚恤金399156元;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2554人,发放补助款786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