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家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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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病故抚恤民国时期,国家对为革命牺牲、病故的革命者和军人实行一次性抚恤。1929年1月8日,黄县徐子鉴、邹耀亭殉国,国民党中央党部一次各发恤金民国币500元。1941年,按照胶东行政联合办事处《抗战期间伤亡公务员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抗日烈士、抗日政民工作人员阵亡殉难,除发给300元埋葬费外,一次发抚恤金400元;在职日久确有成绩积劳殉职者,除发给300元埋葬费外,一次发抚恤金300元。1944年5月,按照胶东行署、胶东军区联合训令规定,凡抗日阵亡军人,由所在部队或地方政府办理埋葬,埋葬费不超过1300元(北海币,下同),并发给其家属抚恤金500元。1948年4月14日,按照胶东行署的通知精神,依据牺牲者家庭状况、工作历史和职位发放,规定发给小米150~300公斤。1949年8月,执行省人民政府对烈士抚恤标准的规定:班长、战士级发小米300公斤;排、连、营级干部发小米400公斤;团级以上干部发小米500公斤。革命职员牺牲,乡级发小米250公斤,区级发小米350公斤,县级以上发小米450公斤。凡是在革命战争中牺牲的民兵、民工一律发小米200公斤。
  国务院于1950年正式颁布了抚恤暂行条例,此后几经修改调整,不断提高抚恤标准,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额: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算;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23级正排级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被中央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参战军人、民兵,增发四分之一。全市对1984年4月1日后牺牲的革命烈士,都按此标准,补其不足部分。
  残废抚恤建国前,国家无统一抚恤标准。1943年12月21日,执行《山东省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的规定:荣誉军人分1~4个等级。抚恤标准为,留队者,除生活所需随军队供给外,一等军人每年发抚恤金300元(北海币,下同),二等发200元,三等发100元,四等只发一次50元。荣誉军人归政府管理时,一、二等除粮、柴、菜金、衣服等随地方按时供给外,抚恤金按上述标准执行;三等荣誉军人凡能担任工作者,应介绍职业,生活待遇仍按荣誉军人供给标准办理,不愿参加工作者,回原籍,发给1年抚恤金。1946年4月,将4个残废等级改为3个,抚恤标准改按猪肉折款:一等60公斤,二等35公斤,三等12.5公斤,按当地价格发给北海币。1950年根据中央统一规定的评残标准,残废人员的等级划分为4等6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三等甲级、乙级。残废人员的抚恤,分为在职和在乡两类,在职的发给残废金,在乡的发给残废抚恤金。特、一等残废人员,按标准的金额供给终身。二等甲、乙级按标准金额供给2年后,再减半供给终身;1953年1月1日改为全标准金额供给终身。三等甲、乙级,1950~1965年按标准金额一次发清;1965年7月,改为每年发给残废补助费;1978年1月,由补助费改为抚恤金,供给终身。1950~1985年残废抚恤标准进行6次调整,其中1952、1955、1984年进行全面调查提高;1978年调整在乡抚恤标准,1982年调整在职抚恤标准。

残废民兵、民工抚恤标准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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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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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2~1951│500 │400 │300  │250  │300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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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900 │600 │550  │450  │50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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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954  │350 │280 │150  │100  │13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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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977  │360 │300 │160  │110  │140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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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984、6 │460 │400 │230  │170  │100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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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7    │570 │498 │390  │296  │180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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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遵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精神,对革命残废军人检查残情,审评等级,每10年一次,报省批准,换发证件。1962年12月~1963年2月,共换残废证474人。1964年4月,对三等残废军人进行换证工作。申请换证的821人,经审检给予换证的796人。1972年全县残废军人1451人,有1427人通过重点检评。其中上调等级的145人,下调的10人。对过去漏评、评掉和丢失证件的作了处理,根据证据确凿新评2人,恢复残废等级的28人。1972年下半年,给残废军人、人民警察、政府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四种人更换新证。1979~1980年,有61名残废军人参加新评,恢复和提高了残废等级;有56人作了调整。1984年,检评残废军人35人,给予恢复和新评残的7人,提高残废等级的3人,补办残废证的3人。1990年6月,全市持《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的1551人,更换了《革命伤残军人证》。
  对残废军人照顾1942年6月,成立荣誉军人休养所,集中休养,集体学习。1948年,政府加强荣军工作,提出拥军尊荣,分给荣军耕地,帮助荣军安家;并动员荣军参加冬学,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水平。1959年黄县疗养院,收容荣军入院疗养,病员生活费用由国家和生产大队报销,医疗费由国家负担。1961年对在乡特等、一等荣军和口腔肠胃负伤荣军,按本生产队一级劳力口粮定量分配,在粮色上为50%以上的细粮。对在职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每月供应口粮15.5公斤(细粮50%),食油0.5公斤;特、一等残废军人每月供应肉、鱼、糖各0.5公斤,二等残废军人每月供应肉0.5公斤。1980年对10名评残的复员军人给予照顾,分别安排到社办企事业单位工作。1984年,按照“对烈士子女、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多子女的,可以在国家招工中给予安置一个的规定”,先后4批安置招工59人,并给39户110名在乡的一等残废军人及其家属办理农转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