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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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救粮抗日战争时期,县成立抗日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组织根据地群众对贫苦的烈、军、工属给予一定的优救粮。优救粮主要在公粮中附加,不足时从没收的大汉奸款产中抽出30%做为优救基金,再不足时向群众募集(绝对禁止摊派)。1939年统计,中心区有抗日军人258人,抗属1592人;四区有抗日军人291人,抗属1461人。抗属中需要救济的占70%以上。6~10月,发放优待粮20570公斤,优待抗属723人。冬季,拨优待款1000元,粮1000公斤,解决重点困难户。1940年9月,黄县灾难救委会发动群众捐民国币7万元,粮食10余万公斤,发放给贫苦抗属。1943年全县优抚对象1836户、4758人,享受优待的1607户、4742人,共发粮354660公斤、草35360公斤。1944年有优抚对象2781户、8026人,发放优待粮633069公斤、草155090公斤。
  优待土地解放战争时期,为解决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问题,由各村筹集部分土地分给抗属耕种。1945年全县筹集公田、学田、祭田等2579亩,全县抗属分得土地,加上自己原有土地,平均每人1.5亩。1948年解决荣军的荣誉地,以中等土地为标准(30级-35级左右),一等残废每人3~4亩;二等残废每人2~3亩;三等残废每人1~2亩。除分给土地外,房屋、农具、种子、肥料等也给予适当解决,达到生产自给。
  代耕土地1952年全县优抚对象14313户、65242人。其中实行固定代耕制的12653户,实行包工制、大拨工和只帮畜力的1043户。全年共代耕土地50145亩,占烈军属土地面积的49.6%。1953年纠正了代耕中的不合理现象,代耕土地36340亩,占烈军属土地面积的38%。1955年统计,农民代耕土地占25%,互助组集体代耕的占65%,单干户代耕的占10%。
  优待劳动日1956年改代耕制为优待劳动日制,全县优抚对象12363户,其中有困难应享受优待劳动日的3748户、15851人,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30.4%。全年优待劳动日747484个,每人每年平均劳动日47.16个,比一般社员高5.35个。1964年5月,执行“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优待劳动日的标准,略高于当地社员平均实际生活水平。至1982年,优待劳动日办法停止执行。
  优待现金1983年贯彻执行《山东省优待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实行现金优待。对烈属、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烈属每户优待应为所在大队一个标准整劳力年收入的三分之二或全部,义务兵家属优待为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对生活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和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生产队给予适当的优待;对孤老烈属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废、复员军人,可不承包土地,其所需粮、油、菜、草等,均从集体提留中按略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标准供应。全县共有烈属1154户,受优待的834户,年平均每户优待现金311元;残废军人1366户,优待533户,平均每户优待214元;义务兵家属3264户,平均每户优待227元;复员军人2841户,优待171户,户均141元。退伍军人9816人,优待25人,人均214元。共计优抚对象18441户,受优待的4827户,优待款1143825元。1984年优抚对象20636户,受优待的4823户,优待款1413955元。1990年优抚对象22717户,受优待的5999户,优待款2766949元。保证了优抚对象略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