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保卫团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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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团1914年春,国民政府颁行《中央保卫团条例》。1917年4月,黄县知事胡永年依据保卫团条例,在全县23个区分设保卫团,县知事任总监督,每区设团总1人,枪支由各乡村购买,团丁服制为蓝色,袖章肩牌仿军制,旗帜红色白心,方3尺3寸,标书“黄县保卫团第X区”字样。保卫团负责清查户口,缉捕盗贼,保卫治安。1930年,黄县自治保卫团改并为联庄会。
  民团1926年,国民党黄县政府设“民团大队”。驻县城内东街天齐庙(现市工会大院),县长兼团长,下设副团长1人,教练员1人,队员100~150人。各区设分团(分队),由区长兼任分团长,驻区公所所在地,下设教练员1人,队员30余人(群众称“区丁”),武器由县政府发给。1931年4月11日,黄县民团据省令中县民团人数为100人,缩退官长9人,士兵百余人(编入第二十三师之辎重营)。1933年,黄县民团经费为33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