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预备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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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执行《兵役法》,在执行义务兵役制的同时,实行预备役。翌年,完成普遍预备役登记工作。
  1984年10月,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服役期满28岁以下适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基干民兵服第一类预备役。1990年,全市共有预备役人员665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