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义务兵与志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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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兵役制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黄县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国家需要和本人自愿,部分超期服役(满六年)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