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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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翌年7月正式颁布),1955年1月黄县始实行义务兵役制,由县兵役局负责征兵工作。1月30日至3月30日,全县6069名适龄青年报名,700名应征服现役。以后,每年根据国防需要,从适龄青年中征集一部分政治、身体条件兼优的青年入伍,每次征兵,报名率在98%以上,领兵单位对应征青年素质均满意。应征服役后,政府和群众对其家属给予优抚,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春节前,组织群众送光荣牌,贴新春对联。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入伍青年享受当地一个劳力收入的全部或部分经济待遇。1987年后对城镇待业青年,先确定工作岗位,入伍后按徒工发给工资,职工入伍,原单位照发工资。
  青年服役期满,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市复退办公室统一安排。
  1955~1990年,全市共征集新兵23800名。其中女兵128名,飞行员72名,滑翔员3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