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志愿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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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实行志愿兵制度。1938年1月,黄县首批45人自愿报名参加黄县抗日救亡团。1941年下半年,共有400余名青年自愿参加县大队和区中队。1945年8月14日至10月24日,全县有690名青年参军,其中403人参加了主力部队,城北东羔村一次有14名青年参军,被县政府誉为“参军模范村”。1946年7月至1947年7月,全县参军人数达4418人。出现干部带头,党员带头,母送子,妻送郎,父子相争,兄弟相争,伤员二次上前线,一人骑马披红,全村群众热烈相送的场面。石良修家村修史氏长子抗战初参加了八路军,1946年送二儿子修先用参军。平里院妇救会员王金娥一次送两个儿子王立荣、王立达参军。羊岚镇村民连兴让一次送三个儿子参军,徐格庄张天盟送四个儿子参军,县政府授予“参军模范家庭”光荣匾。大陈家镇殿后村王良田结婚喜日,拜完天地,未入洞房,便戴上红花参军。诸由观镇魏家魏凤锡、魏兆利带村“反奸大队”50人集体参军,获县委奖给“革命先声”匾。石良镇东营曹家村,1947年2月28日有120名青年参军,8月又有70名青年报名入伍,被县政府授予“参军状元村”,赠送“民族英豪”横匾,“光宗耀祖”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