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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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7月30日县人民法院设执行庭。设执行庭前,执行工作由民事审判庭负责。
  执行工作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时,经教育无效,强行执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由审判员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1989年执行庭执行案116件。其中经济案26件,民事案66件,行政案2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