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人民陪审 资料库:龙口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龙口市志1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7/section/1/article/54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7/section/1/article/54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早在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即公开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7月,黄县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北马镇试行陪审员制度。
  解放初期人民陪审员一般由审判机关邀请,人民群众选举或机关团体及军队选派。“文化大革命”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度受到破坏,后又恢复。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法院审判活动中和执行职责期间,同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具有同等权力。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纠纷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应当由原审判员1人,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