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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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即公开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7月,黄县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北马镇试行陪审员制度。
  解放初期人民陪审员一般由审判机关邀请,人民群众选举或机关团体及军队选派。“文化大革命”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度受到破坏,后又恢复。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法院审判活动中和执行职责期间,同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具有同等权力。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纠纷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应当由原审判员1人,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