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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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8月,黄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1983年经济审判庭参与理顺农村承包合同法律关系,首次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在办案过程中按照“宣传法制、调查研究、排查理顺”的原则,采取“处理一件、解决一片、教育一片”的化解矛盾办法。至1984年,审结经济案200余件,运用非诉讼手段理顺各种承包法律关系3000余件,巩固了农村中形成不久的以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经营体制。
  1985年3月全省经济审判工作现场会在黄县召开,会上以黄县的经验为基础,提出了“多收案、多办案、办好案,打开经济审判工作新局面,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方针。是年,经济审判庭收案292件,结案270件,结案标的额359.83万元。
  198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代表最高院党组在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对黄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主动出击,积极理顺企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自1986年,经济审判工作的重点移向为乡镇企业和集体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在县内20处乡镇和130多个企业中推行经济合同管理员制度。1987~1989年,经济审判庭派出巡回法庭110多个,为企业追回欠款570余万元。
  1990年经济审判庭有工作人员12人,审结经济案306件,结案标的额为622.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