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黄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司法处(部)后,改革民国时期繁琐的司法程序与制度,深入农村审理土地、婚姻、债务、继承、赔偿、房产、地租、家务、契约等民事案件。对日伪“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一律确定为无效。如经人民告诉和不服伪司法之判决,向人民政府起诉者,视为新案,予以受理,根据抗日政府的法令、政策重新审查决定。
附:黄县司法处布告原文
为布告事:自敌伪进挠黄县后,本处随军转移,审判事务遂经一度停顿之,丑虏行将全数歼灭,所有黄县各项行政机构,均以次日恢复常态,本处即负有黄县司法全责,自应本其职权,随时配合军政,处理民刑案件。爰于6月24日在黄县县政府所在地开始办公。此后将更新姿态,与新作风推进工作,籍附战时后方民众之需要。
各界民众,如诉讼事件,可径往该管行署及区乡村公所报转本处讯办。
此外,更有剀切晓示者,即在敌伪盘据黄县期间,或有不明大义之人,至伪组织呈诉事情。须知此种行为,不特挠乱司法系统,抑且危害整个抗战。须逆之办,不妄误认。除依法确认其裁判处分及一切制作文件,概为无效,并加严查禁外,合行布告各诉讼等一体周知。
此布
主任审判官周子厚
行政
县长兼理事务曹漫之
检察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1943年,黄县司法处对伪县政府执行北平(北京)政府的一起三审民事案件判决之查封拍卖的布告,宣告无效,使伪县政府拍卖标的物不成,该案当事人只好再具文伪县政府撤销拍卖布告,到抗日民主政府司法处起诉请求解决纠纷。司法处在区、乡、镇、村组建了民事调解委员会,大部分民事案件处结在基层,经调解不结者,再交司法部门调处,仍无效者,以法律程序判决。1942年10月至1944年2月,司法机构在解放区和敌占区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600多起。
新中国建立后,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在程序制度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在一审程序中又分为普通、简便、特别程序以及公开审判、陪审、辩论、回避、合议等制度,其它程序制度基本与刑事案件相同。在调处案件中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办案、着重调解”的方针。1950~1966年上半年,共受理民事案件7016起,其中离婚案3156起,抚养案155起,债务案757起,房屋、土地案1112起,其它民事案案1836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县民事审判机构被取消,民事纠纷问题移交到公社处理。1973年法院恢复工作后,将民事审判工作重新纳入本职工作范围。由于农村出现变相的买卖婚姻、向往城市、喜新厌旧、父母包办和继承权、房屋买卖、土改遗留等问题,婚姻和房屋纠纷出现上升趋势。婚姻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所占比例,1973年为49.3%,1974年为57.3%、1975年为71.4%。房屋纠纷,60年代前半期占民事纠纷的30%左右,1973年为26.4%,1974年为33.5%,1975年上半年为45.8%。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群众法制观念提高,上述两种民事纠纷案趋向下降。婚姻纠纷在民事纠纷中,1976年占48.2%,1977年占34.0%,1978年上半年仅占29.4%。房屋纠纷1976年占民事纠纷的22.6%,1977年占7.0%,1978年上半年占8%。197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在黄县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肯定了黄县人民法院解决房屋纠纷的经验。
1982年,国家颁布实行《民事诉讼法》,法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现场依法办案,使民事纠纷案件有所下降。1985年农业土地承包责任制落实后,个别儿、媳把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自力生活的老人当成额外负担,不尽赡养义务,致使一度赡养案件上升。经宣传教育使其自觉承担起赡养责任。1985年7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了龙口法庭抓基层调解工作的经验。1986年1月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题,介绍了黄县人民法院通过试点,逐乡镇、逐村户理顺农村承包合同关系的经验。
1983~1990年,法院审判处理各种简易纠纷873件,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457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