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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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5月,黄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部(后改为司法处)成立后,以刑事审判严厉打击特务、汉奸、土匪、恶霸和妨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吞公共财产的刑事犯罪分子。1940年3月,北海专署在黄县设立专署法庭,制定《惩治贪污条例》、《行政人员奖惩条例》,并规定逮捕、审讯规程。12月依法公审了罪大恶极的汉奸田子英、李敬、姜文振。1946年2~4月,黄县11个新区共开展各种反奸诉苦会1759次,其中减租会204次,减息会22次,增资会22次,反贪污会413次,反特务会46次,反汉奸会224次。并依法审判有严重罪恶的反革命分子。1950~1956年,在镇反运动中,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反革命杀人犯姚云耕、宋福臣以及其他一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1957~1958年,由于受单纯强调公、检、法统一对敌和“跃进风”等“左”的错误影响,审案质量下降,出现一些冤、假、错案。自1960年起,贯彻实施中共提出的“三少”(少捕、少杀、少管)的政策,审理案件明显下降,审案质量上升。1962~1963年,先后两次对1958年前后审结案件进行复审,错案得到纠正。同时,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转入打击现行刑事犯罪。“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审判工作遭破坏,冤、假、错案有所上升。1976年始,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理的案件进行全部复查。1983年,对建国以来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期复查,查出的冤、假、错案全部予以纠正。1983年8月10日至1986年底,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流氓集团、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等刑事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分子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在审理过程中,区别对待,宽严相济。这期间,召开公判大会16次,参加大会的约20万人次,印发布告、宣传材料15.86万份。1986年后,刑事审判转入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