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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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检察院开始依法行使经济检察权,开展经济案件的自侦工作。1956年10月,侦查了诸由区清汶村新胜农业合作社生产队长和保管员利用职权合伙盗窃生产队粮食一案,依法追究了2人的刑事责任。
  1980~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13起,立案侦查163起,起诉58起,免予起诉75起。
  烟台市程家煤矿筹建处基建科副科长吴鸿志,在1984~1985年任职期间,借承包建筑工程之机从中受贿现金3900元及大宗物资,总额达1万余元。检察院立案侦查,犯罪事实确凿,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
  1986年,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给黄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记集体三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