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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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县检察院于1955年9月8日开始担负审查起诉工作。当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186起。是年9月22日开始担负审查批捕工作,当年受理提请批捕案445起。自1956年起,检察院设批捕起诉组,开始全面担负起批捕、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79年11月,检察院设置了刑事检察一股(1984年改为科),专司审查批捕。
  1957~1966年,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465起,经审查批准逮捕322起(不含三县合并数字)。1978~1990年底,受理批捕案1138起。基本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稳、准、狠地打击了犯罪活动。
  1983年,刑事侦察二科被授予烟台市政法系统先进单位称号。1986年,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给黄县检察院一科记集体三等功一次。1987年,烟台市委、市政府授予龙口市检察院刑事二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