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看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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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黄县监狱设于县署西南角仪门之西。狱房东北角有狱神庙。县署设典史1人掌管狱囚,狱卒数人看押囚徒。
  民国初年监狱延用。1921年,县知事金城拨公益捐修葺旧狱一次。1929年县署设典狱员(后称管狱员),专司监狱之责,下设书记1人,差警7人。设看守所2处:一在县署东捕房内,有东房1间,可容三、四十人,一在县署西北角,有监室两进,每进3间。1931年5月,县府为迎接记者采访和机关人员参观对监狱进行了修整。每个犯人发“千字文”课本一册,供练习识字。郎咸德任县长时,遵照《改良监狱条例》成立“监所协进委员会”,以国府《改善司法案》为依据,提出倡议募捐修狱。“七·七”事变后,县府溃逃流亡,监狱被毁。
  1938年5月,黄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下设司法部,成立警卫队执行逮捕、看押任务,借民房为狱所关押犯人。1950年8月,黄县公安局迁至城内中心街旧县衙内,将东看守所重加修整,有监狱室12间,建筑面积254平方米,放风场地825平方米。办公室、犯人伙房、仓库共9间,计180平方米。设看守所长1人,看守员2-3人,由公安局预审股管理。1958年蓬莱、长岛、黄县三县合一,监狱停用。1962年1月黄县恢复原治,看守所仍设旧址。1963年10月拆除重建狱室13个,面积250平方米,并建有伙房3间,45平方米。
  1985年8月,在城关西张家沟村南建成新监所16间,357平方米,分10个监室,另有办公室、浴室、厕所、值班室等。室内设有吊灯、风扇、彩电等装置。还建有犯人伙房、仓库7间,134平方米。另建预审科、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武警中队办公用房及家属宿舍108间,总计占地19.98亩。1986年12月,改称龙口市看守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1人,看守员3人,内勤1人,由武警龙口市中队负责看押。
  监室内犯人睡板床,备有棉垫子。每周洗衣服、晒被褥1次,每月理发1次。犯人小病可在所内治疗,大病去医院;有病者开“病号饭”。看管人员严格贯彻“严密看管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决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对犯人实行“文明管理”,用法律教育犯人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各监室都装设有线广播,订了报纸,并建有图书室,供犯人学习。还定期集中犯人上法制课,教育其老实服法,遵守狱规。至1990年从没发生犯人暴动、行凶、越狱、自杀事件。看守所1982年经省公安厅批准,被评为先进集体,荣立集体三等功1次,连续5年被烟台市公安局评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