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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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消防由官府负责。民国期间,县城一区即有消防队。1934年11月19日晚6时,城关聚合厚货栈因鼠啃火柴突然起火,消防队、公安局闻讯赶到扑救,至8时熄灭,损失七、八百银元。
  建国后,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购置手压式双缸灭火机一部。1965年又购买7马力手抬机动泵灭火。1975年县局组建消防队,有干警25人,消防普及全县。9月1日消防水罐泵浦车开始执勤。火警电话“09”。9年来接到失火警报960次,出动消防车1920台次。1990年全队拥有消防水罐泵浦车2部,泡沫消防车1部,干粉轻便消防车1部和指挥车1部。
  1980年2月,县局成立消防监督股。1983年1月转军籍,归武警黄县大队领导。1990年称消防监督科。主要负责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消防队伍,培训消防干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