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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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公安局的侦察工作,主要围绕保卫党的地下组织、巩固人民政权,争取反“扫荡”斗争胜利等政治任务进行。解放战争时期,在继续抓紧政治侦察的同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也予以侦察、处理。
  1953年“镇反判定”结束后,公安机关转向正常的刑事与政治侦察破案工作,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群众专政”、“群众办案”,出现一些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刑侦工作仍坚持“党委领导,群众路线,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1980年4月26日晚大清查,海岱公社治安积极分子捉获黑龙江省2名流窜犯,一举破获招、黄边界9个大队19起仓库被盗案。1983年8月至1986年底,根据中央指示,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主要打击对社会危害大、为群众深恶痛绝的杀人、放火、投毒、抢劫、盗窃、强奸、诈骗和流氓团伙头子。按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全县层层发动,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先后组织3次战役,依法逮捕一批,严惩一批,打击了犯罪分子,教育了群众,维持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在这期间有146名犯罪分子迫于党的政策和形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受到宽大处理。
  1986年5月,查获杀人、放火犯李永忠,男,16岁,黄县城关镇菜园泊村人。自1986年2月4日起,在短短80多天中作大案7起。其中强奸案3起,奸淫幼女2名,害死3名;放火案4起,损失价值3936元。同年9月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杀人、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