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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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署设刑房,置书吏2名,承办司法公文,重案由知县审断;一般刑事、民事案分别由刑名、钱谷幕师审理。
  民国初,县公署设审检所,置帮审1人,专司审判。后裁审检所,设承审员,轻案自理,重案呈县知事核结。1930年12月,黄县法院成立,翌年1月办公。置审判官1名,书记员、录事、执达员各1名。1932年秋奉令裁撤,归县署兼理。其公务由承审员1人专管,县长负监督之责,所有诉讼程序依民、刑诉讼法办理。1934年设县法院。置院长、推事、书记员、执达员、检验吏等职。
  1938年5月,黄县人民抗日政府设人民抗日司法部,后改称司法处。10月1日,胶东北海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黄县设立山东省高等法院分院,统一领导北海地区的司法工作。此时,高等分院与黄县法院一套班子,配有书记员、检验员、录事等20余人。黄县司法处为地方法院。1939年3月,抗日政府撤至山区,黄县地方法院也随军转移,司法工作暂停。不久,胶东区党委成立“蓬黄战区指挥部”,设军法处。主要职能是镇压特务、土匪、汉奸和流氓等。1939年6月25日,黄县法院恢复正常工作。12月底,黄县法院改组为司法处。1940年,县成立承审室,为一审机构,专署法院为二审机构。1942年7月7日,胶东行政主任公署成立。黄县司法处改组为黄县县政府司法处。12月,改为司法科。1944年5月,胶东区第六次行政委员会决定组织徒刑犯人训育队,隶属司法科。1945年10月,司法科并入民政科,为司法股,12月,从民政科析出。1946年5月28日,遵省政府令县设司法科与看守所。12月26日县政府又遵令增设徒刑执行所。
  1950年11月,黄县司法科改为黄县人民法院。1953年设4处巡回人民法庭,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1956年6月1日,黄县法律顾问处成立,隶属黄县法院。1957年5月,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分别改称石良人民法庭、北马人民法庭。1958年11月,黄县、蓬莱县、长岛县三县合一,称蓬莱县,黄县人民法院随之合并,黄县地区改设蓬莱县黄城人民法庭、石良人民法庭、北马人民法庭。1962年1月,蓬、黄、长分治,黄县人民法庭随之恢复。1967年初至1972年,公、检、法实行军管,审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黄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负责。
  1973年2月1日,黄县人民法院恢复办公。1974年10月,黄县人民法院成立接待室,同时建立龙口法庭。1975年12月,设立羊岚人民法庭。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1981年2月,黄县法律顾问处恢复工作,改属司法局领导。1982年2月14日,黄县人民法院下设经济庭。10月,增设新嘉、东江、文基和海岱4处人民法庭。1983年10月1日,设立城关人民法庭。此后,民事审判庭主要任务是协助、指导法庭工作和审理疑难案件。1984年6月,法院工作人员着国家统一服装。7月30日,法院建立执行庭。1986年9月5日,法院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
  1986年12月23日,黄县人民法院改称龙口市人民法院。设5庭、2室和9处人民法庭。1987年9月5日,法院增设政工科,接待室更名信访科。9月29日,增设21处人民法庭,达到了1处乡镇设1处法庭的要求。1988年9月15日,法院增设行政审判庭和调查研究室。1989年5月5日,法院设立告诉申诉庭,撤销刑事审判第二庭和信访科。1990年6月14日,法院增设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