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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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3月,黄县设人民检察署。1953年,配备干部3人。1955年1月,改称人民检察院。1956年分设侦察、批捕、起诉、秘书组,设干部13人,党内成立院党组。同时建立临时检察员和检察通讯员制度。在各机关发展临时检察员10名,在农村发展检察通讯员54名。1958年11月,蓬莱县、黄县、长岛县三县合并为蓬莱县,黄县检察院随之合并。1962年1月,复置黄县,人民检察院随之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被冲击瘫痪。1968年1月成立军事管制领导小组,代行公、检、法职权。1973年,撤销黄县人民检察院。1978年4月,恢复黄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配备干警37人。下设刑事检察一、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办公室和检察委员会。1982年又先后增设监所检察股、控告申诉股。1983年烟台专署授予黄县人民检察院“启智纠偏为人民”匾额一块。1984年7月,原股改科。1986年底,下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科、政工科和办公室。共8科1室。1987年烟台市检察院给龙口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一次。1988年增设调研室。
  1986年12月23日,撤县建市,改称龙口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