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基层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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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以下政权建制设保、甲、牌。保管10甲,甲辖10牌,牌统10户。保长(保正)管理全保政务,检举奸宄,执掌教化,维持治安。甲长,管10牌,约100户,牌头(牌首),管辖10户人家。康熙年代,全县划为4都51社,同治年代,划为4都45社。都设都正,社设社正,村设地保。计:乾山都辖9社169村;芦山都辖11社225村;莱山都辖12社196村;平山都辖13社161村。
  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登莱青道严令沿海州县办保甲,合团练保甲为一所。全县分4都44社(各社辖村不等)。社长兼团长,各村举出村团长,皆设公所办公。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城乡一律撤团,保甲停止。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倡办自治,废都设区。全县划为5大区。区设办事处,置区长、文书等职。下辖村。村设村公所,置村长1人。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5月,颁行《外省官制》。县以下建制为10户为牌,10牌为甲,10甲为团。在牌首、甲长之上设团总。1910年(宣统二年)黄县筹备自治,划为1城、1镇、22乡,成立公所,设董事。同年春,颁行《保卫团条例》,全县划14区,每区设团总1人,团董、保董若干,县知事为总监督。不久,又划分28区。
  1917年废乡设区存社,全县划为23区46社。1930年黄县筹备自治,划为10区,辖386个乡镇,改为区、乡(镇)、村制。区设区公所,置区长1人,助理员2人;乡(镇)及村公所分置乡(镇)长和村长等职。每村设若干闾(25户为1闾),每闾设闾长1人,每闾分5邻(5户为1邻),每邻置邻长1人。同时裁并保卫团,改称联庄会,县设总会,区设分会。1935年4月,区设区分部。村、里公所建制为:百户以上为村,不足百户合编为村;百户以上集镇为里。设村、里长及副职各1人。村里居民25户为闾,5户为邻,设闾、邻长各1人。闾、邻居民有权罢选闾、邻长。1941年,改村、闾、邻为保、甲。10户为1甲,10甲为1保。村设保公所,置保、甲长等职。后各地相继解放,保甲制取消。
  1938年5月,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全县划为13个区。基层政权为区、乡、村三级。区公所设区长及民政、财粮、文教、公安等助理员;村公所设村长、文书、粮秣、优救、调解、公安等委员。1944年区、村公所改称区、村政府。1950年城厢特区与龙口市撤销,并入黄县。全县划1镇17区。
  1953年3月全县划为14区1镇147乡。1956年4月合并为8区2镇,区政府设区长、副区长、秘书、会计及民政、财粮、文教、生产、公安、武装等助理员若干人。1957年改划为2镇29乡,乡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文书及乡队长、财粮、文教、卫生、调解、民政助理,青年、妇女等委员。村政府设正、副村长,会计及调解、治保委员若干人。
  1956年合作化后,同级的区、镇、乡均设人民委员会,各设区、镇、乡长及委员若干。村设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由社长与管理委员组成。1958年全县划为15处人民公社,设公社管理委员会。置正社长1人,副社长若干和秘书、会计及民政、财政、文教、卫生等助理员各1人。大队(村)亦设管理委员会,置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和治安、调解、青年、妇女等委员。
  1967年3月,黄县革命委员会成立。1968年,公社、大队管理委员会改称革命委员会。公社革命委员会行使原公社管理委员会权力,各助理员设置未变。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行使原大队管理委员会权力,会计及治安、调解等委员设置照旧。1980年12月,公社、大队革命委员会复称管理委员会。机构、人员设置及编制同前。
  1984年3月,撤人民公社、大队管理委员会,设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全县划为7镇、13乡,638个行政村(773个自然村)。乡镇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3人,秘书、会计及民政、财政、教育、司法、信访、生产、计划生育等助理员若干人。设置文化、农技、农机、林业、果业、水利、统计、公路等站及财政所和工副业办公室等办事机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民政、调解、民兵、青年、妇女、治保等委员组成。
  1986年12月,撤县改市。至1990年底,龙口市共划有16镇、4乡,638个行政村(735个自然村)。乡镇人民政府人员设置、办事机构照前,村民委员会管理人员未变。